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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法律、政治和伦理责任及依据标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责任的依据标准,政府责任可划分为政府的法律责任、政府的政治责任和政府的伦理责任。通常情况下,当责任主体不主动履行政府法律责任时,国家可强制其承担,并对该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严重者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政府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依据主要是指《行政诉讼法》《监察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

政府的法律、政治和伦理责任及依据标准

根据责任的依据标准,政府责任可划分为政府的法律责任、政府的政治责任和政府的伦理责任。

(一)政府的法律责任

政府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所有法律的“母法”,依据《宪法》第41 条第3 款的规定[31]可知,政府法律责任的存在具有宪法上的正当基础。由于法律本身的强制性,给政府法律责任也带来了同样的强制属性。它不同于伦理道德责任,而是以国家武力为后盾,强制责任主体承担的一种责任。通常情况下,当责任主体不主动履行政府法律责任时,国家可强制其承担,并对该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严重者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因如此,政府法律责任涉及责任主体的权益利害关系,不能任意追责,故也需法律的严格规制。因此,从政府法律责任的成立认定到确证再到执行落实,即从其“出生到终结”都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容易造成权利的侵害和权力的再次滥用。一般而言,政府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规范上的否定性后果,但也并非全是如此。而政府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依据主要是指《行政诉讼法》《监察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

(二)政治责任(www.xing528.com)

政府的政治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反特定政治义务所承担的政治上的后果。[32]政府政治责任的存在是为了彰显政治义务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重要性,而政治义务主要来源于人民利益的需求。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是人民委托给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行使的,并非是其本来享有的权力。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那么,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就应该好好行使行政权以保障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当其违背此目的时,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由此可知,政府的政治责任起源于政府权力的政治根源,它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政府的政治责任不同于政府的法律责任,它是因政府违背其政治义务而招致的责任,这种违背政治义务的行为既可能是违法行政行为,也可能是不当行政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政治责任的成立范围要广于政府法律责任的成立范围。一般而言,政府的政治责任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官员以质询、罢免的方式来实现。但这种追责机制在实践中还处于“沉睡”当中,并未完全激活,因而导致政府政治责任所发挥的效用十分有限,这也是其存在的一大不足之处。

(三)伦理责任

政府的伦理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因违反行政道德伦理而产生的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其中,客观责任是指基于社会角色、行政岗位等客观环境因素而承担的义务和职责[33],即指的是人们对于担任行政管理职位的人员所附加的一系列期望和约束。它包括“对法律负责,也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管辖范围内活动”[34]和基于行政组织机构关系而产生的“对上级负责和为下级的行为承担责任”[35],还包括对公民负责,也即“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义务”[36]。主观责任是指基于社会普遍所形成的伦理价值观念,行政公务人员所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它是“我们自己内心的情感和信仰赋予我们的主观责任”,也是“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因而也称为行政公务职业道德责任。[37]政府的伦理责任有其独特的道德伦理属性,它既不同于法律责任那样具有外在的强制特征,也不同于政治责任那样带有典型的政治色彩,而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责任机制。它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方式来实现,因而对社会民众的民主、法治和政治参与意识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正因如此,就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水平而言,政府伦理责任的实现具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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