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责任主体的差异性,政府责任可以划分为行政主体责任和行政公务人员责任。其中,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公职并归属于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一)行政主体责任
行政主体责任是指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导致的以其职权单位为责任主体所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根据学界对国家赔偿责任的通说观点——自己责任说的观点[29],公务员属于行政主体的代理人,代理其实施行政行为,当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时,其法律后果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而其所属的行政主体则为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因而,一般情况下,虽然现实生活中对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害的主体是行政公务人员,但却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实际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损的行政相对方进行赔偿,本书将其统称为行政主体责任。具体而言,行政主体责任可细分为内部行政主体责任和外部行政主体责任。[30]内部行政主体责任是行政主体针对违法行政行为而受到国家机关内部追责所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为政治责任或是纪律责任;外部行政主体责任是行政主体针对被侵害的行政相对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具有财产属性的赔偿或补偿责任。(www.xing528.com)
(二)行政公务人员责任
一般而言,行政公务人员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权,从事行政行为,其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只有在本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进行内部追责。因此,就行政公务人员而言,也存在政府责任的承担问题。一方面,从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若将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国家的行为,由国家承担该行为的一切后果,则会助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反而不利于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出于保障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积极性考量,不能让其承担公务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多方利弊权衡,就公务人员的政府责任承担问题,在自己责任说的基础上保留国家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追责权——对外由国家承担公务行为所引起的责任,而对内则保留对存在过错公务人员的内部追责权。根据行政编制的不同,行政公务人员责任可分为国家公务员责任和受委托人员责任。其中,国家公务员责任是指属于国家正式公务员编制的人员所应承担的内部行政责任,而受委托人员责任是指非国家公务员编制内的、临时受相关权力主体的委托而行使权力人员所应承担的内部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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