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责任标准:侵权、违约、失职、渎职的区分

政府责任标准:侵权、违约、失职、渎职的区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引起政府责任的原因为标准进行划分,政府责任可分为政府侵权责任、政府违约责任、政府失职与政府渎职责任。政府违约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行政主体具有合同上的义务。但并非所有违背行政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必然引起政府违约责任。(三)政府失职责任政府失职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违反积极作为义务而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政府责任标准:侵权、违约、失职、渎职的区分

依据引起政府责任的原因为标准进行划分,政府责任可分为政府侵权责任、政府违约责任、政府失职与政府渎职责任。

(一)政府侵权责任

政府侵权责任是由政府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它产生于行政过程中,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对行政相对方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引起的责任承担。政府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引起政府侵权责任的关键不在于政府侵权行为是否合法,而在于该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造成了损害则引起政府侵权责任,否则不引起政府侵权责任。因政府侵权行为的损害性,导致政府侵权责任一般都带有惩罚性色彩。就公务人员的侵权行为而言,由其所属的行政主体承担被引起的政府侵权责任,一般表现为行政赔偿的方式,但行政主体保留对侵权人的内部责任追偿权。这是政府责任的特有属性,但并非所有公务人员的侵权行为都必然引起政府侵权责任,只有当公务人员以行政职权的身份行使侵权行为时才会招致政府侵权责任。就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而言,一般情况下会引起政府侵权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譬如抽象的立法行为和国事行为则排除在外。

(二)政府违约责任

政府违约责任指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约定关系而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政府责任。政府违约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行政主体具有合同上的义务。此处的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以行政目标为目的并吸收了民事合同中自主协商的特征,并具有行政属性的行政合同。因此,由行政合同引起的政府违约责任并非依据于民事法律规范,而是依据于行政法律规范。详言之,政府违约责任是指,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主体担负着一定的合同义务,当其出现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有瑕疵的情况,为维护行政合同的目的利益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并非所有违背行政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必然引起政府违约责任。在行政合同中,因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具有单方修改合同内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对此,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补偿责任,但不属于政府违约责任的范畴。(www.xing528.com)

(三)政府失职责任

政府失职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违反积极作为义务而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其产生的逻辑前提是政府失职行为的存在。而政府失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行政职责,由于其存在的过失而导致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完全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部分作为或未正确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政府而言,其存在的基础在于人民利益的需求,因而其与生俱来便担负着为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天然使命和义务,可以说,行政职责是其存在的根基,当其未履行行政职责所要求的义务时便需承担一定的惩戒责任。因此,政府责任的成立要求行政义务的存在,而行政义务产生的根据主要缘起于这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行政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三是行政先行行为而导致的义务。由此可见,政府失职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针对具体的行政事项而产生的,其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合法正常的行政关系,从而督促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尽忠职守,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四)政府渎职责任

政府渎职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亵渎职权或职责的行为,致使公、私利益遭受较为严重损失而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政府渎职责任产生的逻辑前提在于政府渎职行为的存在,并因此造成了公、私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而政府渎职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未妥善行使其享有的行政职权或未勤恳承担行政职责的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来说,职权和职责犹如左膀右臂般不可或缺,但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而言,任何一项行政职权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职责存在,但每项行政职责并不都有相对应的行政职权存在。实际上,行政职责的范围要大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政府渎职的行为不仅仅是指未妥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还包括未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义务的行为。此外,政府渎职责任的成立还要求行政主体或其公务人员存在严重的公务过错,既可能是因严重的过失未尽到客观上应尽到的一般公务人员都应当尽到的义务而导致的渎职行为,也可能是故意实施渎职行为。需注意的是,政府渎职责任应当区别于行政人员因渎职犯罪所招致的刑事责任。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违背其法定职责触犯刑法导致的刑事责任[28],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违法提供退税罪等罪名中所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刑事责任。引起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行为是渎职犯罪行为,而政府渎职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未达到渎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渎职责任是指还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一般政府渎职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