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责任说源自于规范法学派,是基于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行为评价功能所形成的学说。(1)它主张从规范的角度对法律责任进行阐述,认为法律规范内含着社会的特定价值观念,具有指引和评价法律关系主体的功能。对于合乎法律规范的行为,法律作出肯定的评价,予以承认和保护;对于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法律作出否定的评价,并给予相应的惩罚。[82]因此,法律责任的本质是法律规范对行为的评价结果[83],并由此带来的行为指引效应。实际上,作为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难以与社会价值观和道德上的正义脱离关系,因而规范责任说也被认为是“一种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谋求与社会责任论相调和的学说”。[84]而“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85],即“义务是法律规则要求履行的义务,该行为之未履行即偏离规则,构成批评性反应(要求纠正、赔偿或处罚、制裁等)的充足理由”[86],因此,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在于法律义务的违反行为。(2)政府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依据该学说的观点,其本质在于政府对法律规范义务的违反,从而依据法律规范所需承担的否定性的评价后果。由此可知,政府责任的本质不仅仅在于法律规范对政府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还隐含着法律义务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同时,法律义务也起到限定政府责任范围的作用,即政府责任的有无与法律义务的规定相关——决定是否构成违法,政府责任的轻重与法律义务的违反程度相关——区分实质违法(不当行政)与形式违法(违法行政)。
【注释】
[1][徳]伯恩·魏徳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9 页。
[2]参考导论对“责任释义”部分的内容。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0 页。
[4]参见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6 页。
[5]参考导论部分的“责任释义”。
[6]本书在此处用“后果”一词涵盖“责任”所包含的“处罚”“诘斥”或是“做不好分内应尽之事而应承担的过失”的含义。
[7]参见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28 页。
[8]参见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政府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0 页。
[9]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 年第4 期。
[10]参见周冬霞:《论布迪厄理论的三个概念工具——对实践、惯习、场域概念的解析》,载《改革与开放》2010 年第1 期。
[11]高志雪:《内部行政责任研究》,吉林大学2012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6 页。
[12]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98 页。
[13]参见闫尔宝:《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几个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 年第4期。
[14]郑尚元:《略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定位与价值取向》,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 期。
[15]张国华:《公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框架》,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 年第2 期。
[16]参见刘霞:《“人事关系”探析》,载《中国人才》2008 年第1 期。
[17]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1 页。
[18]参见寇春燕:《浅议行政职务关系》,载《中国商界》2008 年第5 期。
[19]《公务员法》第62 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87 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0]参见朱勇国主编:《组织设计与岗位管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89 页。
[21]参见廖原著:《法治视野下行政内部监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363 页。
[22]王玉国、钱凯主编:《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60 页。
[23]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65 页。
[24]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296~300 页。
[25]李清伟主编:《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第95 页。
[26]李清伟主编:《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第95 页。
[27]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65 页。
[28]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65 页。
[29]参见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50 页。
[30]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48 页。
[31]参见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52 页。
[32]胡肖华著:《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54 页。
[33]参见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52~253 页。
[34]参见导论第二部分“政府责任”当中第三部分内容“政府责任主体”的阐述。
[35]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71 页。
[36]参见张明楷主编:《行政刑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160 页。
[37]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之间的协定,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定,有的学者认为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也可能是公法上的契约,参见尹磊:《行政约定义务与责任研究》,载杨解君主编:《行政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02 页。本书所指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经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
[38]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71 页。
[39]陈华彬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0 页。
[40]刘金霞、温惠卿编著:《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91 页。
[41]参见刘金霞、温惠卿编著:《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91 页。
[42]《行政诉讼法》第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43]刘金霞、温惠卿编著:《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91 页。(www.xing528.com)
[44]刘金霞、温惠卿编著:《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91 页。
[45]《行政诉讼法》第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 条。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1 条。
[48]杨寅:《公私法的汇合与行政法演进》,载《中国法学》2004 年第2 期。
[49][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 年版,第5~6页。
[50]王继军著:《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序言第3 页。
[51]参见武宇红:《公私法的划分与嬗变》,载何勤华主编:《公法与私法的互动》,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第9 页。
[52]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 年版,第154 页。
[53]王继军著:《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61 页。
[54]参见杨寅:《公私法的汇合与行政法演进》,载《中国法学》2004 年第2 期。
[55]参见田文利、张艳丽:《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新探》,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 年第9 卷第1 期。
[56]参见田文利、张艳丽:《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新探》,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 年第9 卷第1 期。
[57]林仁栋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186页。
[5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年版,第301~303 页。
[59]皮纯协、胡锦光编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221 页。
[60]马怀德主编:《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00 页。
[6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09 页。
[62]喻志瑶等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第209 页。
[63]方世荣主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00页。
[64]哈特:《责任》,载J.费因伯格,H.格拉斯编:《法律哲学》(英文版),维兹沃思出版社1980 年版,第397 页。
[65]参见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 页。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 年第10 期。
[66]《布莱克法律词典》(英文版),美国西部出版公司1983 版,第1197 页。转引自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 年第10 期。
[6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1页。
[68]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 年第10 期。
[6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1 页。
[7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1页。
[71]参见[苏]L.B.巴格里-沙赫马托夫著:《刑事责任与刑罚》(中译本),韦政强、关文学、王爱儒译,法律出版社1984 年版,第2 页。
[72]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 年第10 期。
[73]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 年第10 期。
[74]譬如,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是无效认定的裁判。
[75]譬如,原授权行政机关剥夺其赋予违法行政主体的某项行政权力。
[76]譬如,因行政侵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义务,或因行政不当而引起的行政补偿义务。
[77]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政府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4 页。
[78]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19 页。
[79]王成栋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 页。
[80][法]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88 年版,第5页。
[81]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394 页。
[82]参见胡肖华著:《走向责任政府——政府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6 页。
[83]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143~225 页。
[84]王成栋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 页。
[85][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 页。
[8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3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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