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责任法治:公共利益与归责原则

政府责任法治:公共利益与归责原则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政府责任的认定当中,除了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外,在一些涉及高度危险和公民重大利益的行政活动中,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标准,以及在一些存在严重不当的行政活动当中,采用以行政不当为依据的归责认定。就行政不当行为的归责原则而言,尽管行政不当行为属于形式上的合法行为,但严重的不当行政行为实质上仍然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对该类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责任法治:公共利益与归责原则

社会责任说源自于社会法学派,是以哲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学说。(1)它“反对(否定)自由意志,并且从个人应为社会共同体而存在的社会本位的立场来看责任问题”[79],即认为法律责任应当排除自由意志和道义非难,强调人不具有意志自由,人的行为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外在条件所决定,因此,法律责任也应当依据外在的社会环境和客观条件来考察。正如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认为的,个人在社会面前的意志自由微不足道[80],个人的行为由社会经验的客观规律所决定,因此,责任的评价机制在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及由此表征出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就此而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从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便设定了法律责任,以此来惩治违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进行救助,达到纠错的效果,即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以对受侵权利的救济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侵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是对合法社会利益系统的保护”。[81] (2)政府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依据该学说的观点,其本质在于通过对相对人权益的赔偿和补救等纠错机制来否定政府违法行为,控制行政权力,从而保障行政活动的良好秩序,达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政府责任的认定当中,除了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外,在一些涉及高度危险和公民重大利益的行政活动中,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标准,以及在一些存在严重不当的行政活动当中,采用以行政不当为依据的归责认定。就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言,其理论基础源自于宪政模式下的利益均衡论——个人社会负担平等原则,即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应当承担对被侵权人的行政赔偿(补偿)责任,该责任由国家统一财政支出,即该政府责任最终分担给了全体公民,从而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行政不当行为的归责原则而言,尽管行政不当行为属于形式上的合法行为,但严重的不当行政行为实质上仍然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对该类行为追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