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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责任的根本要素:法治政府与政府责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义责任说源自于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以哲学上的非决定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学说。过错与责任存在必然的联系,基于过错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非难,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法律与道德具有一元性,违反法律的行为即是违背道德的不正当行为,而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应当以过错为核心要件。因此,过错也成为政府责任归责的根本要素。

道义责任的根本要素:法治政府与政府责任

道义责任说源自于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以哲学上的非决定论(意志自由)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学说。(1)它认为法律道德具有一元性,法律责任的本质是道德上的非难。而之所以产生道德上的非难是因为,行为人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意志上的自由,在本能够选择符合道德的正当行为的情况下,却选择了实施违法的不正当行为,这是其基于自身过错而选择的“恶”。过错与责任存在必然的联系,基于过错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非难,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正如黑格尔所说:“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78]道义责任说认为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能掌控自己的行为,在具有选择权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选择不符合道德的不正当行为,代表着其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为此负责。法律与道德具有一元性,违反法律的行为即是违背道德的不正当行为,而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应当以过错为核心要件。(2)政府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依据该学说的观点,其本质在于政府基于过错而实施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谴责和非难。因此,过错也成为政府责任归责的根本要素。就政府的外部责任而言,其不同于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它的过错责任不是因主观上的过错而导致,而是因客观上的过错而导致——政府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客观过错责任原则。政府是代表国家以一个公法人的形象而存在,它的产生源自于公民的理性决定——授权,因此,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其对权力的享有也源自于为达成此目的而担负的责任。基于此,政府一旦(客观上)实施违背法律的行为,则应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以法律上的谴责和非难方式来彰显道德上的善与正义。就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而言,其在行政活动中是以政府的人格所存在的,自然人的身份被政府公法人的身份所吸收,一般情况下,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归属于对外代表的政府,但当其同时存在个人主观上的过错时,还应当对其追究内部的行政责任,以惩罚其表征出的个人过错,彰显责任的道义和公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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