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责任应当吸收义务说、后果说及法律地位说的合理因素,确立一个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概念。(1)该说的典型观点即认为“法律责任是有责任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负担”。[72]可见,“三位一体”说是在分析前面几种学说的利弊基础上权衡得出的观点。它将法律责任内涵的全部构成要素纳入法律责任概念的界定范围,可谓最为翔实和全面。(2)据此逻辑,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因违反法律义务的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实施的合理负担。从界定的深度来看,该学说综合了前面几种学说对法律责任内涵要素的阐述,将涉及的构成要素有序地重组了起来,形成了“责任主体(政府)—责任原因(违反法律义务)—责任后果(合理负担)”这一逻辑链条。“为专门国家机关确认、归结法律责任提供了行为模式,即解决一个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首先应确认是否存在违反法律义务的事实,然后再考虑这一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最后才能强制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上的负担。”[73]可见,“三位一体”说对法律责任定义的精细程度,具有明显的实践操作功能。然而,“三位一体”说对法律责任定义的落脚点阐释为“ (合理)负担”,这是否合理,论者并未给出说明。从界定的范围广度来看,在这些学说中,“否定性法律后果说”的范围最广,它能将其他学说对法律责任定义的最终表现形式都囊括进去,而这也是其被诟病的地方——导致法律责任的范围过于宽泛。事实上,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既可表现为单纯的法律否定性评价[74],也可表现为限制、剥夺违法者权利的不利后果[75],还可表现为对违法者设定第二性义务——往往表现为一种负担[76]。换言之,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后果,它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而“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表述最为全面,其他学说的表述都存在偏颇。因此,本书认为对法律责任的释义应当落脚于“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表述。基于“三位一体”说释义的精密和周延,同时结合“否定性法律后果说”的合理界定,本书认为法律责任是有责任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相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据此,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因违反法律义务的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实施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其中,法律义务的违反是政府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而该条件也同时起到限定政府责任的作用——把与法定义务违反不相关的否定性后果排除在政府责任的范围之外,从而修正“否定性法律后果说”有过大扩充法律责任边界的缺陷。(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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