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义务说,它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第二性义务。义务说将法律责任定义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就法律义务与政府责任的关系来看,法律义务是政府责任生发的前提条件,政府违反法律义务会招致政府责任,政府责任本身包含义务的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就可定性为义务。因此,政府责任的生发条件不仅仅指的是违法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不当行为和特定的行政合法行为。
义务说,它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第二性义务。(1)义务说将法律责任定义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律责任的解释便是如此:“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66]同样持该学说观点的还有张文显教授,他认为:“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又称第一性义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合法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又称第二性义务,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67]该学说揭示了法律责任与义务之间的内在逻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据此逻辑,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就法律义务与政府责任的关系来看,法律义务是政府责任生发的前提条件,政府违反法律义务会招致政府责任,政府责任本身包含义务的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就可定性为义务。正如刘作翔、龚向和教授所言:“义务只是责任产生的一个客观要素,不能涵盖责任的丰富内涵,况且,责任和义务的不分不仅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容易引起法律实践中公权力的任意干预。”[68]政府责任的内涵远远不只义务这么简单,它所囊括的东西更加丰富且具有内在的逻辑层次——政府责任不仅指政府因违反法律规范义务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还包括因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精神、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而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因此,政府责任的生发条件不仅仅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不当行为和特定的行政合法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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