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说,即政府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其直接源自于法理学上法律责任的“后果说”。(1)法理学上的“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要为此付出代价。比如林仁栋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他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57]该说从利益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联系,体现了责任的强制性。(2)据此逻辑,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因行为违法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在行政法学界,学者多将“政府责任”视为“行政责任”,就其所致的不利后果而言,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则认为行政责任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比如罗豪才先生认为:“行政侵权责任(即是行政责任)是指国家为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58]皮纯协先生和胡锦光先生也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59]马怀德教授同样认为:“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的法律后果。”[60]二则认为行政责任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即行政法律后果。比如,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所承担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法律后果。”[61]喻志瑶先生认为:“行政责任即行政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由于行政违法或部分行政不当所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62]方世荣先生也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6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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