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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域中的政府责任:法治政府承担责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法域中的政府责任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责任,同样具备该特性。尽管学理界对行政合同责任的属性存有争议,但从法律规定来看,由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合同约定义务或违法变更、解除特定协议而导致的责任属于公法域的政府责任。

私法域中的政府责任:法治政府承担责任

根据私法的特征可知,通常情况下属于私法域的法律涉及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基于意思自治的前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并非必须通过国家机关来解决,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政府责任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并非意味着其恒定具有“公法”的特性,相反,它只不过是权力在行政语境下的概念。随着服务政府理念的深入,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的管理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逐渐走向温和行政和契约行政,诸如行政合同[37]、行政允诺等具有私法域属性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得到社会大众的推崇。在这些私法域中,行政主体不是以行政权力为依托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平等民商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由此引起的责任属于私法域中的责任。例如,某行政机关在某商店购买该行政机关办公用具时,其因触犯民商事规定或是违反约定义务而导致的责任,便属于私法域中的政府责任。因此,行政主体也存在私法领域的政府责任。

(一)私法域中政府责任之内涵

所谓私法域中的政府责任,通俗地讲,是指在私法领域的政府责任,它是随着契约行政和温和行政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引入而产生的。行政主体在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与相对人的地位并非如传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强弱对比明显”,而是逐渐趋向于民商事领域中基于意识合意的平等协商,典型的如行政合同。基于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不是依托行政权力,而是依据民商事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平等、协商关系,涉及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当行政主体违反民商事法律规定或是违背约定义务时,所招致的责任即是私法域中的政府责任,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民商事法律责任。所谓民商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违反约定的义务或是民商事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它是基于双方主体地位的公平关系而导致的责任,“当主体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被破坏时,法律为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的平等地位得以恢复”。[38]因此,该责任侧重的是一种财产责任,即以受损害人的财产性损失利益为“修补”对象,主要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性的责任承担。私法域中的政府责任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责任,同样具备该特性。

(二)私法域中政府责任之基本类型(www.xing528.com)

在我国,“立法方针上系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因而所谓的私法,实质上就是指民法”。[39]因此,私法域的政府责任是指政府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其中,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责任和后合同责任”。[40]非合同责任是指由合同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关系中受益人对管理人损失的补偿责任。[41]就合同责任而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10、第11 项的规定[42]可知,行政合同与行政允诺导致的合同责任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属于公法域的责任。尽管学理界对行政合同责任的属性存有争议,但从法律规定来看,由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合同约定义务或违法变更、解除特定协议而导致的责任属于公法域的政府责任。因此,私法域中的政府合同责任是指非行政合同或特定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以民事主体身份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平等协商、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合同所引起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责任和后合同责任。其中,政府的违约责任是指存在有效合同的前提下,政府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既可以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责任,也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政府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3],即政府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政府的后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合同一方未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保密、协助、保护、通知(告知)等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44],即政府因在合同消灭后未遵守相关的信用规则而承担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就非合同责任而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12 项的规定[45]可知,行政侵权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由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责任属于公法域的政府责任,而不属于私法域的政府责任。因此,私法域中的非合同责任指的是政府因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所负的法律责任。其中,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46],即政府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是指其没有根据取得他人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返还该不当得利的责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47]。就此而言,政府的无因管理责任应当视情况而定,当政府作为无因管理的行为主体时,即实施了无因管理的行为一方,其非但没有损害他方的利益,反而保护了他方的利益,一般不涉及政府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当政府作为无因管理中利益被管理的对象时,其作为受益方,应当对管理者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承担补偿责任,并对管理者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私法域中政府责任之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总则》第179 条的规定可知,私法域中政府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11 种,即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般情况下,就私法域中的政府合同责任而言,即政府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的合同关系中,实施了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缔约责任和后合同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就私法域中的政府非合同责任而言,即当政府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时,其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或是存在被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情形时,其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补偿必要费用,以及赔偿必要损失的责任。此外,就私法域中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而言,不同于公法域中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它并非必须通过司法诉讼的程序或行政复议的程序,而是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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