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分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划分依据,对公法与私法不做严格区分。迄今为止,在法学理论中有关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在我国,起初,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政府的干预几乎遍布经济活动的每一个角落,“一切经济活动和关系都自然带有公的痕迹”。[22]因此,国内学者大多不承认私法的存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经济得到发展,社会强调经济要自由发展,政府由原来的“管理者”变成了“守夜人”,其活动的领域开始受到限制,公权力逐渐被束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开始重视个人利益的发展,人们崇尚“私人”之间的自由经济往来,反对政府公权力的过分干预,由此导致公众对“私法”的渴求度提升,希望通过私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以便更好地展开自由经济来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逐渐获得了肯定。在我国法理学界,徐显明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程》[23]较早肯定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孙国华教授主编的《法理学》[24]也专门对公法与私法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所谓政府责任即是对人民承担的责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做到为人民服务,否则,政府便要承担一定的后果。依据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法律体系,政府承担的责任也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特征。一般而言,“公法是指所有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等关系的法律”。[25]公法“重权力干预,其纠纷必须经由国家机关来解决”[26],侧重于维护秩序和公平;私法“重意思自治,其纠纷要求采用平等、自愿地协商、调解的方式,尽可能减少权力的纵向干预”[27],侧重于维护自由和平等。具体而言,基于不同的法域,政府责任也可划分为公法域的政府责任与私法域的政府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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