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内部责任一般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各个主体,就自己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系统内部,向行政系统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11]从行为的角度而言,行政内部责任涉及的是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的显著特征是其法律效果只及于行政系统内部。[12]因此,可以说,行政内部责任的追责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对责任人权力的限制、剥夺或负担的增加,施加于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基于内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事项。从责任效力发生的场域而言,行政内部责任所依托的社会关系是行政系统的内部事务,这主要限于行政主体对本系统内部各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及人员的管理等事项,包括组织、人事、决策、文书档案及日常工作、后勤等各方面的管理内容。[13]从担责的情况而言,行政内部责任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担责,或者行政机关向审计机关等行政内部监督机关担责;二是公务人员对所在行政主体承担行政内部责任。其中,公务人员的政府责任属于行政内部责任的核心,它所依托的社会关系是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人事关系——但并非全部的人事关系,仅限于人事关系中的基本劳动关系、职务关系和岗位关系,即公务人员、国家干部等具有公职身份的劳动者与所在单位(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14]
(一)基本劳动关系
所谓基本劳动关系,即是公民一旦被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录用,那么在两者之间所形成的以公务人员提供劳动、行政机关给予报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学者认为,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为并列的关系,“公务人员、聘任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人事关系,而机关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劳动关系”。[15]我们认为,一方面,人事关系中包含着基本劳动关系,即人事关系包含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以录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培训为内容的基本劳动关系,这些关系“受一般劳动基本法的调整”;[16]另一方面,在人事关系中,劳动关系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它是职务关系、岗位关系得以发生的前提,公民只有被行政机关录用为公务人员、具备公务人员身份后,才可能被行政机关委任以一定的职务,基于这样的职务,也才可以在一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基于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政府责任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它是因公务人员违背行政机关基本的劳动管理规则而导致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对公务人员工资待遇的降低处分或是开除、辞退等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
(二)职务关系(www.xing528.com)
职务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在任职期间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7]职务关系的内容包括:国家赋予公务人员一定的职权,其得以对外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而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国家也对公务人员赋予了相应的职责,其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基于该身份关系而享有一定的优益权。[18]古人云,“在其位而谋其政”。权力与责任相伴而生,职权与职责也如同一对并蒂莲一般如影随形,国家在授予公务人员一定职权的同时,必然给其施加了相应的职责,而公务人员基于该身份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定要肩负其应有的责任,否则便要承担相应的政府责任。倘若公务人员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国家可基于职务关系对其进行内部问责,甚至将其开除,以收回被赋予的职权而剥夺其再犯的能力。依据《公务员法》第62 条的规定与第87 条[19]的规定可知,职务关系具体分为领导职务关系和行政职务关系(即非领导职务关系),因此,基于职务关系而形成的政府责任也可划分为领导职务责任和行政职务责任。其中,领导职务责任既包括间接责任也包括直接责任,而行政职务责任只能是直接责任。
(三)岗位关系
岗位关系一般是指组织内由工作流程所确定的相互间的关系。[20]行政岗位关系是公务人员与行政机关之间通过行政内部的工作流程所确立的以公务人员担任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学理的层面来看,岗位关系一般是指公务人员在行政内部基于一定的工作岗位所担任的特定任务——履行岗位职责。从规范的层面来看,《公务员法》第10 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可知,公务人员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能被随意干涉,也只有当公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才能享有与其岗位相应的优益权;当公务人员违背其岗位职责时,则可对其追究政府责任,主要表现为岗位的调动或是行政权力的剥夺。具体而言,基于岗位关系所形成的政府责任,譬如,依据《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方式有“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依据《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方式有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几种方式;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方式。在这些基于岗位关系而形成的政府责任当中,以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方式适用最为灵活,它们具有临时性的特征,适用这些责任承担方式的公务人员只要在认识错误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和检验则仍可回归原职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