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8]它是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统一,也是违法责任与部分合法行政行为责任(包括一定的行政不当行为和合法行政行为)的有机结合。从横向上来看,政府责任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外所承担的责任,其责任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从纵向上来看,政府责任指的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公务人员对内所承担的责任,其责任对象是行政公务人员职务所属的行政主体。从设定政府责任的目的来看,横向对外的政府责任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纵向对内的政府责任是为了督促行政主体积极地监督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由此可见,横纵两条政府责任逻辑线犹如坐标系的X轴和Y 轴,架构起整个政府责任的平面结构,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对内的政府责任由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这符合责任自负原则的道义责任论,在情理之中。而对外的政府责任则是整个政府责任体系中的核心组成,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代表政府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原因有三:其一,行政公务人员对外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和名义行使职权,由行政职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应当归属于名义上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其二,由于行政公务人员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让行政主体承担责任能更好地满足被侵权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需求,有力补救其遭受的损失。其三,为了减轻行政公务人员的负担,促使其积极行使职权。试想一下,倘若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公务人员,则会导致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忌惮存在的责任风险而畏于行使职权,催生不作为的懒惰之风,进而影响行政效率,阻碍行政事务的正常运行。因此,行政主体承担对外的政府责任既符合形式上的合法性,也符合实质上的合理性。(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