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我想这其中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家庭内部的纠纷,诸如赡养、抚养、继承、析产等这类案件,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家事案件,因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产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既有物质的内容,又有情感亲情方面的纠葛,家长里短,琐碎难缠,不好辨出个是非高低,没法评出个善恶好坏,解决起来的难度大。二是清官断案,是老百姓对审判工作的一种朴素的要求,对法官的最高褒奖就是清官,在公众的心理,法官的清廉是第一位的,是第一品质。断案是法官的职责,用法律的标准评判是非曲直,公平公正是重要的,但是对于法官而言,清正廉洁、两袖清风、清廉如水则是更重要的。
法院的工作就是诉讼,法官的职责就是解决诉讼纠纷,诉讼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打官司。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最伟大的,“打官司”这个词,是对法定纠纷解决机制最为准确最为直观的描述,比专家学者的定义反映出更为真实的情况。先看这个“打”字,这是对纠纷紧张程度的描述,要么是一方打人另一方挨打,要么是双方互打,要么是双方都挨打,因打而产生了纠纷,一直是针锋相对、剑拔弩张,打的状态贯穿始终,有时即使是法院做出了结论,也没有缓和的迹象,纠纷的形成诞生于紧张,纠纷的解决更是需要勇气。“官”更好理解了,是由国家的专责机关的介入,双方当事人已无法自行调和,私力救济宣告失败,只能寻求公力救济的帮助,原先的衙门,现在法院、法官就是官方的权威解决机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法就是官,官就是法。“司”则是一种专业的含义,诉讼需由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通过特定的程序来解决,它不是随意的,而是社会中的专业行当,具有相当的职业性、技术性,官司从一开始就和政治相关,更是对重大利益的调整,兹事体大,不可等闲视之。
审判工作就是由法院按照事实依照法律,对当事人的纠纷做出的权威的评判,说白了就是下一个强制性结论。纠纷的产生可能是因为生活,也可能是因为生产,两方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交集是纠纷的前提。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里,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关系很近,可能就是夫妻、父母、兄弟、姐妹,是天下最亲最近的人,有一部分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就是亲人之间在打官司。从这个角度讲,您应该明白了,为什么法院的审判场所叫法庭了吧,一家人你情我义、其乐融融的时候,那是家庭,一旦反目成仇、你死我活的时候,那就上法庭。出家庭上法庭原本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换个场所、内外之别而已。
在审理亲人之间的官司时,即使是有些职业麻木了,但还是经常有一些纠结,这些本是最近的人,为什么会如此仇恨呢?在离婚案件中,离与不离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确定了种种的标准,什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分居时间、夫妻生活等,这些本来可以演绎出世界上最美好情感的关系,却要法官判断出一个破裂的结论,实在是难。感情的事当然只有亲历者才有发言权,但是夫妻双方往往观点相反,法官不是亲历者,对感情的判断,证据规则基本是苍白无力的,多数情况下就是主观臆断,以至于法官圈内就有了这样一句行话:离婚无错案,至少对一半。再比如继承、家庭析产等案件,说白了就是家庭成员间对财产的分配,这些财产原本是共同的,往往是他们共同的长辈积累创造出来的,如何分出现了问题,这个说要分多少,那个说要分多少,争得不可开交。有哲人讲过,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将这句话延伸一下,没有永恒的亲情,只有永恒的利益,只要有相当的物质利益摆在眼前,亲情、感情就会变得无足轻重,亲情的小船说翻就翻。有时我在给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已经对财产的份额算到了六十四分之一的精细程度了,当事人还据理力争、寸步不让。我是太羡慕美国、法国的遗产税的规定了,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尽快出台这种良法呢?让人们从争夺的漩涡里摆脱出来,加入创造财富的行列中来。(www.xing528.com)
亲人之间的诉讼是相当危险的。法官生涯中,遇到和听到的最危险的事情,多数与离婚案件有关。有的案件还没有结案,就转成了刑事案件,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致伤、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在1993年时,固安县法院的一个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男方将女方打成重伤,结果男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的一个同学所在的法院,法官遭到多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当事人报复,当事人持刀闯进办公室,造成了法官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我就几次从当事人的身上、包里搜出斧子、菜刀等物品。法律可以强制截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这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只具备标识的意义,现实之河往往不会是一刀斩断的,抽刀断水水更流的情况也会时有发生。
我国是一个厌诉的社会,打官司、对簿公堂往往是无奈之下的选择,没事总往法院跑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尤其是家人之间撕破脸皮的情况,就更是少见,是没法向别人启齿的。这样的文化特点,源于我们这个社会中强大的道德法庭。在学习法律、研究法律、利用法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规范就是道德。道德同样是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强调人们的自觉遵守,它以舆论的力量作为保障。与法律相比较而言道德的范畴更为宽泛,法律所反对的基本上道德都不赞成,但是违反道德的,法律却不一定干涉。我一直认为,中国社会的稳定,与现实中存在一个庞大的道德法庭是密不可分的。这个道德法庭存在于农村、城市,存在于乡间地头,存在于千家万户,它的管辖范围涵盖面之广超乎想象,无处不在,无所不包。道德法庭上活跃的法官,可以是家长,可以是干部,可以是德高望重者,也可以是事业有成者,反正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不行再换一个,你方唱罢我登场,都是义务工作,但是乐此不疲。道德法庭适用的规范,要远远比法律更多、更成体系,整个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可以成为办案的依据,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价值标准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量的纠纷一出现,道德法庭就会马上开庭审理,判决的结果更是灵活多样,可能是家长的一个决定,可能是长者的一个说法,可能是街道大妈的一通调和,也可能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一纸协议,别看没有判决书的正式,但多数情况没有执行难的问题。
道德法庭做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绝大多数的社会纠纷,为生产生活的正常展开提供了基础性的、决定性的保障,可谓功不可没。大家为什么对亲人之间的诉讼感到不舒服,就是因为这类纠纷本应就在道德法庭解决,而不是在审判法庭。近些年来,我们这些审判法庭上的法官,自信心越来越不足了,大家在交流中迷茫失落的情绪日渐加重,不由自主地移情于道德法庭,自家的生意不好了,很无奈地要偷偷观察邻家的红火。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也常常是道德法庭的参与者,在那些过程中虽然也有起起伏伏的变化,但是总体的感觉更亲切、更可接受,其中公正的味道更充分一些。将来如果有机会的话,真得把道德法庭相关的知识好好研究一下,对于这种强大而庞杂的存在,我们竟然多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道德法庭,你是那么的可敬,又是那么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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