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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苦旅:揭秘死刑执行的庄严公判大会及注射死刑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都要召开公判大会,有时是几千人,有时甚至是几万人大会,各级领导都要讲话。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李真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执行死刑就是用的注射方法,专门为此购买的死刑注射车,很昂贵。李真成为第一个享受注射死刑待遇的人,真是幸运,死的方式也有别于常人。

法律苦旅:揭秘死刑执行的庄严公判大会及注射死刑

中国的法院级别设置和其他国家的差不多,基本上参照了其他国家一样的原则。只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称谓比较有意思,原先是设置在地区,就是省里下派的一级行政机构,后来有一个地改市的政策,中级人民法院就设置在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下一级是县法院,又叫基层人民法院。在和县法院的同仁们聊天时,他们就开玩笑说基层法院的称谓不准确,你们叫中级人民法院,我们应该叫某某县低级人民法院。

我所在的是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可能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这是中级人民法院区别于基层法院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很长一个时间段里,审理刑事案件是审判工作的主要职能,执行死刑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关注的大事。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都要召开公判大会,有时是几千人,有时甚至是几万人大会,各级领导都要讲话。往往先是公安机关宣布对犯罪分子的公开逮捕,检察院宣布对哪些罪犯进行起诉,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进行宣判,最后压轴的是对判处死刑的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宣判,审判长最后的“把×××等几名犯罪分子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指令成为整个公捕公判大会的高潮。

在1994年之前,对死刑犯执行枪决是由武警战士来完成的,据说射手是由异地抽调来的,执行死刑后给立个三等功。此后执行死刑的工作由法院的法警来执行,法警早就有,只不过是没有专门的机构,一般由办公室管理,由于执行死刑的任务重要,这才有了法警队的专门设置,在县法院设法警大队,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法警支队。当时我在办公室负责文字工作,院里的照相机、摄像机都由我专人使用,在执行死刑时的拍照录像工作由我负责,一段时间内,我经常出入于死刑的执行现场。客观地讲,法院对于执行死刑的工作,接手得有些仓促,人手、装备等条件都跟不上。最重要的是心理准备不充分,和我前后脚进院的几个哥们,大多当了法警,一开始还悠哉悠哉,谁也没想到要担负起执行死刑的任务,心理压力可想而知。我虽然是在镜头里看这些场景,但是前面两次,还是让我几天内吃不好、睡不着的,那种做梦都想不到的经历,那种生死一线的反差,那种阴阳两隔的现实,真是让人难受,好在咬牙坚持过来了。

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政治运动式的严打活动,逐渐成为历史刑法也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大量的死刑罪名被取消,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大幅度下降,执行死刑也不再有公开宣判的过程,死刑在看守所宣判,固定场所执行。执行的方式也在枪决的基础上,增加了注射执行,据说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成本太高,除了个别的案例外,还是沿用枪决的传统方法。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李真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执行死刑就是用的注射方法,专门为此购买的死刑注射车,很昂贵。李真成为第一个享受注射死刑待遇的人,真是幸运,死的方式也有别于常人。此后,这辆死刑执行车就再也没用过,李真也成了唯一一个享受此待遇的人。(www.xing528.com)

人类社会创造法律在于树立一种权威,法律的权威体现为法律的效力,而法律效力的核心是强制力,法律强制力是指法律能剥夺限制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命。人类告别了同态复仇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只有通过法律的特定程序,才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最充分地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

我国的死刑制度是严谨而科学的。难能可贵的是,从死刑制度的建立之初,就基本实现了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的良好衔接,这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土壤的国度里,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严刑峻罚,是我国法律发展史的特点,死刑运用广泛,而且体系完整,杀人偿命的文化理念在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充分明显,死刑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上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死刑在某程度上就等同于法律。我国现行刑罚制度最主要的特点,是实行了严格的死刑适用与灵活的死刑执行相结合的模式。刑法对死刑制度的设计,体现了严格谨慎的态度。法律规定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能审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要有辩护人,死刑案件除了正常的二审终审程序之处,还有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权原先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省高级法院行使的情况,自内蒙古呼格案之后,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同时,我们的刑法还确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是死刑执行层面的一个变通。刑法确定五种实际的限制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缓期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缓期二年执行。在两年内如果不再故意犯罪,将由羁押部门报请法院,减为无期徒刑。说白了,死缓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予执行。

废除死刑是世界法制的潮流,要不要保留死刑,仍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部门争论的热点问题。从整个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废除死刑是必然的,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剥夺生命的极端方式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空间愈发狭小,杀人偿命的传统理论在法律制度层面越来越难以找到支撑,现代司法理念中人权、文明的内涵逐渐增加,以死刑体现法律强制力的社会需求已不再强烈,威慑在成熟社会的影响是不会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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