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苦旅:判决书的形成与法律效力

法律苦旅:判决书的形成与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提到法院,与之联系最密切的就是判决书了。判决书是对一个案件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判,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出的。判决书是对开庭审判过程的再现和确认,是对整个审判工作的总结。判决书是法律权威的具体体现,是鲜活的公正。判决书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社会利益所做出的强制性调整,是权力博弈的体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显示器。

第一次写判决书的时候,我还不是法官。在大四实习的后期,按照实习指导老师的要求,我就已经开始行使法官的职权,拟定判决书了。到法院上班以后,按照惯例是从书记员开始干起,工作时间不长有幸得到领导的信赖,就单独办案了,只不过要以其他审判员的名义。开庭、调查都由我独立完成,判决书也是我自己起草,但署别人的名字,这应该是一种违规办案,但也好在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提到法院,与之联系最密切的就是判决书了。如果说法律是神圣的,判决书就是神秘的,判决书是法院权力的体现,是法官的工作成果,也是一个案件的定论。判决书在古代的时候叫作判词,所谓的“公堂一言定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是对法官权威的描述,而这种至高无上主要是以判决书作为支撑的。对我来说,判决书司空见惯,没有什么特别的。回想一下,写过的判决书不可计数,虽然每个都是尽心竭力,但是印象深刻的不多。在后来院里推荐我参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时,要提交两份自己审理的案件判决书,我是找了好长时间才拿出来的,这两份判决书还是我作为助理审判员时写的,由此可见自己对审过的案件还是不太满意的,判决书对一个法官应有的作用,对我来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判决书是对一个案件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判,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出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实体法为判决提供了评判的依据,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物权法等,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官裁判的标准。程序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这三大类案件的具体审理,提供了方法、规则、阶段、运行等程序性的规定。一个案件,大体上分成立案、审判、执行三个阶段,立案是由立案庭统一来完成的,执行由执行局统一进行,审判由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来完成。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数量最多,一般要有三个以上的民事审判庭,以案件性质来确定审判的职责范围,各个法院对照最高法院对审判庭的职能定位来赋予自己审判庭的主要工作任务,大同小异,基本架构差不多,细节上可能有略微的不同。

审判工作的重心是开庭审理。以民事案件为例,所有前期准备工作的展开,都是为开庭审判做准备的。到了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由书记员负责核对应当出庭当事人的身份,宣读法庭纪律,这是例行的,但是很关键。在我审理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就发现出庭的女方身份有问题,经过核实才知道是男方找的一个托儿,冒名顶替,家中的老婆根本就不知道离婚这码事,这要是判决离婚了,可就酿成大错了。核对完当事人的身份后,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出席,由审判长决定开庭。开庭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是向双方当事人交代权利与义务;第二步是法庭调查,这一步最关键也是最为复杂的,由双方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审判长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按照原、被告的顺序依次举证、质证,说白了就是用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第三步就是法庭辩论,对己方的主张和对方意见进行评价、辩驳;第四步是最后陈述;第五步是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用调解书或记入笔录的方式调解解决案件。(www.xing528.com)

判决书是对开庭审判过程的再现和确认,是对整个审判工作的总结。审判主体也叫审判组织,在普通程序里是合议庭,简易程序中是独任法官,对在庭审中用证据确认的事实进行认定,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评判,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的诉讼文书样式,起草判决书,再由审判长、庭长、院长进行层级审批之后,交付打印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这样随着判决书的形成,整个案件审理完结。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司法中奉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即生效的判决就是法律。为什么西方的法官权力更大,就是因为他们除了具体办案之外,还承担着“造法”的任务,这比我们这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需“找法”的工作量大多了。判决书是法律权威的具体体现,是鲜活的公正。判决书最本质的特征是它的既判力,是对具体纠纷的具有法律效力评价,确定的是不可更改、不可置疑的原则、标准和结果。判决书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社会利益所做出的强制性调整,是权力博弈的体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显示器。对判例的研究,其实就是对社会关系态势的研究,是法律的结果也是法律的渊源,人们是更关注领导讲话,还是更关注判例,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社会成熟度。对于判例的研究,就是司法机关做的也还远远不够。前几年,最高法院也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肯定了上级法院的案例的示范作用,一些经典的判决书成了审判工作中的样板,有力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开展。对多数法官来讲,判决书的意义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数量的观念多,质量的观念少,程序的意义大,实体的意义小,说白了,连法官自己对判决书都不是特别满意,此种心态得出的判决书,公信力可见一斑。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很多,最为主要的是法官的独立性不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整个开庭过程流于形式,未审先定的情况屡见不鲜。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案件结果形成机制,与审判工作亲历性、程序性、逻辑性的要求相比,还是不太吻合的,不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一个法官如果按照他的长官的意见,而不是按照开庭得出的意见来起草判决书的话,落在文字上是个什么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判决书可是神圣的,也是直接影响他们切身利益的,特别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他们可不只是个读者,他们要从中找出权利、找出公正、找出正义,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我在当庭长、院长时,讲到判决书时强调的最多的,就是判决书一定要讲理。在当院长的时候,有一段时间我叫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人把每周的判决书都收集上来,晚上我就一份一份地看,有时看得我迷迷糊糊,有时看得我无可奈何,还有时看得我一身冷汗。这就是现实,法官逐渐成为高速生产线上的装配工,机械而麻木地工作。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让审判工作这项需要高智力支持的活动,日益枯燥、日益乏味、日益成为恶性循环,审判生产线上输送出来的工作成果——判决书,是个什么样的质量就可想而知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