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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笔录:民庭审理程序中的必需要求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庭在审理二审案件时,主办人必须要写阅卷笔录,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是必需的程序要求。阅卷笔录从内容上一般分成五大部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情况、上诉请求及答辩情况、二审书面评查意见、案件的总体结论。同阅卷笔录一样,审判工作中对司法习惯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很多好的做法,只是存在于个别法官、个别案件,没有及时地总结推广。

阅卷笔录:民庭审理程序中的必需要求

审判工作是个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参加工作后这方面的感受更是强烈。民庭在审理二审案件时,主办人必须要写阅卷笔录,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是必需的程序要求。当书记员时间略长一点,有的审判员就把阅卷笔录的活交给我这个书记员来做。

我们那时的大学生都是从书记员开始干起,后来法院基本没有大学毕业生,书记员也变成单独的序列,一般由劳务派遣人员来从事。书记员顾名思义,主要任务就是法庭记录,那时还没有电脑打印机,清一色的手工记录,书记员的标准就是看字写的是否又快又好。我的钢笔字写得还可以,因为学习了法律专业,又知道到了法院工作会从书记员开始做起,提前自己下了点功夫,在大学二年级的时候就参加了庞中华硬笔书法函授,写的字还是基本可以的。参加工作后,写字的速度还是慢,有点跟不上,我没事就把收音机打开,跟着播音员练写字的速度,效果还是很明显的。上班的第二年,我代表院里到河北省高级法院参加书记员比赛,获得了优秀奖,荣获第一名的哥们后来成了我研究生的同学。

审判员把写阅卷笔录的任务交给我,我感觉是莫大的荣幸,为了完成好这份格外的信任,着实下了一番功夫。我先是把以往的卷宗找出来,看看阅卷笔录的格式、内容、要求。我发现,大多数的阅卷笔录在形式上都是剪贴式的。阅卷笔录从内容上一般分成五大部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情况、上诉请求及答辩情况、二审书面评查意见、案件的总体结论。由于前三部分内容较多,且卷宗的判决书、上诉状及上诉答辩状都有书面的备份,可能是为了节省时间,在形成阅卷笔录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结果,就从原判决书中用剪刀直接裁下来,涂上糨糊一贴,就像是word中复制粘贴的功能,只不过是剪刀糨糊版的。我想反正有的是时间,要变换一下形式,于是我把练字与阅卷笔录结合起来,在对卷宗从头至尾认真研读一遍后,所有内容都用笔一气书写而成。后来庭长见到过我的一份阅卷笔录后,大加赞赏,得到肯定后我更有信心了,再后来我在阅卷笔录的基础上,加入相应的内容,尝试性地写成了案例分析,研究室还给转发了,可以说阅卷笔录收到了多重的效果。学习的过程离不开模仿,但是不是任何事情都要模仿,再普通的东西只要加入了自己的思想,就会与众不同。

我在民庭之后的工作基本上是与文字打交道,有些前辈颇有感悟,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剪刀加糨糊的模式,文章是一个人思想的物化,每个人的思想可以有雷同,但总的来说还是千差万别,这种差异性恰恰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作为普通人体现出自己的与众不同,这实际上是人独特价值的最好表现方式。

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阅卷笔录逐渐地消失了,我到民事审判一庭当庭长时,就没有任何一个审判员写阅卷笔录。我研究过原因,一种说法是案件太多了,审判人员的工作大大增加,没有时间精力写阅卷笔录。另一种说法是,20世纪90年代的司法改革,要求减少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到一步到庭,不能带着任何先入为主的观点进行审理。这两种解释都很牵强,依我看,实际上是一个对司法习惯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www.xing528.com)

司法习惯这个词,到现在出现的概率也不多,没有引起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相比较来看,与司法习惯内容有联系的法官职业道德、司法礼仪、法院文化等名词却是比较火,法院、法官对司法习惯的认知远远不够,对审判工作中大量运用的司法习惯,连一个基本的认可都没有,这反映出了司法工作中一种飘浮倾向。司法习惯,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方法、经验和惯例。审判工作是一个运用证据,再现已经过去的事件,并对事实依照法律进行评价的过程。法官的办案是一个运用法律得出结论的过程,必须要有结果,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法官审理案件还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案件的运行必须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展开,对实体结果的得出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法官办案也是一个复杂的智力活动,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即使是每年都要办理大量的同类案件,也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个案都是不同的,都需要法官付出大量而艰苦的工作。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基于对审判工作规律的理解,也基于对所审理案件的积累总结,会形成自己工作的做法、经验、习惯和风格特点,此做法得到不断的总结推广,就会成为司法习惯,成为案件审理的规则,上面提到的阅卷笔录就是一个司法习惯。

司法习惯对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框架,案件的处理有了合法性的保障。但审判工作也是由人来主导的具有主观性的活动,法官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工作态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审判工作的合理性,对司法习惯的创造与坚持,就成为工作内涵的一个重要标尺。比如,以后我要提到的“廊坊经验”,就是廊坊两级法院针对自身特殊的区域位置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形成的,强调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件,减少上访,维护稳定,这种司法习惯的不断总结提升,为法院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实践工作中,法官们积累了行之有效的司法习惯。有的法官在判决结案前必须要与当事人本人见面,开庭时尽量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因故由委托代理人出庭的,也一定要安排约见或上门与当事人见面,这就最大程度地防止诉讼欺诈和其他可能的失误。有的刑事审判法官审理杀人案件时,除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外,必做侦查实验,将犯罪的现场、物证、鉴定数据、目击证言进行串联、比对,再现犯罪的基本场景,排除任何的合理怀疑,将每一起案件力争做成铁案。

同阅卷笔录一样,审判工作中对司法习惯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很多好的做法,只是存在于个别法官、个别案件,没有及时地总结推广。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没坚持下来,不知不觉地销声匿迹了,实在是可惜。近些年来,随着整个诉讼的大暴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审判力量基本没有变化,法院工作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重压之下,我们法官自身都觉得,审判领域更像是日益板结的土壤一样,法院工作的生机与活力明显不足,案件审理的机械化、格式化倾向明显,而与案件质量相关的人性化、灵活性十分缺乏,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惯例是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概念。在英美法系,遵照先例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造法的直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也逐渐地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案例不仅是规范了法律适用的准则,也是对司法活动思维习惯、工作习惯的一种推介。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中,一般都确定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地位,习惯既可以成为案件审理的标准,当然也可以成为丰富审判工作内容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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