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读高中的时候,农村推行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重要的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叫大包干、分产到户)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
记忆中,生产队主导的集体经济模式,除了感觉生活困难,物资缺乏之外,倒也没有什么特别不好的地方,现在老人们提起来,对集体经济时代的东西,还是难以释怀、留恋不已。在集体经济的时代,没有贫富落差,大家都穷,人与人之间是真正的平等,社会的整体也算是公平的,那时的人际关系简单而温暖,生活清苦却充实。人不仅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集体经济的模式,让人的社会属性得到了充分的满足。那时,光我们一个大队,就能排一台完整的《红灯记》,其中连乐队都包括在内,大家在共患难的氛围里,简单且快乐,守信而无争。
在一个特定的日子,全村的男女老少共同见证分产到户的实况。每个生产队的所有东西都摆在场院里,大到拖拉机、电机、水泵、牛、马、骡子,各种各样的农具,小到筛子、扫帚、簸箕、木头板子,这些曾经神圣不可侵犯的集体财产,如今按照队里的户数,被分割成若干份,每份都标明了估值,小队长最后一次行使权力,把各家的户主召集起来,通过抓阄的方式来决定财产的归属。很可惜,我家的手气不好,只抓得一个手推车和一些没用的杂物,人们或兴高采烈或垂头丧气地收拾着自己分得的东西,几十年的集体,就这样瓜分殆尽,曲终人散了,当时绝大多数人都没意识到,集体财产的分割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
分产到户之后,确实空前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无论是大人小孩,只要有时间,都泡在自己家的那一亩三分地里,恨不能把地种出花来,粮食产量大大提高了,各家各户明显比原先富足殷实了。我们家的劳力少,干活以老叔为主,其他的人是陪衬,打下手。在集体的时候,由于我们村的村办企业效益好,浇地时都能用上拖拉机喷灌了,可是分地后,各种农活基本上都回到了肩扛手刨的状态。有一次去北洼的一块地种花生,老叔要用自行车,把一个钢管自制的压水井运到有十公里外的地里,再找两个帮手把井竖起来,一直打到有水的地层,好在那时的地下水位低,只需下探五六米就可出水。把水压上来之后再浇到地里事先开好的沟里,才能把花生种子种好。那时候,周六下午从学校回家,基本是直奔地里,帮大人干半天的活,想起来那种累,实在是有些难以承受。但是,人就是这样,劳累是每个人都不愿意承受的,但是你能选择吗?没有苦累的付出,你还可以向社会、向命运要求其他吗?摆脱痛苦的办法,就是自励自强,苦和累是不可避免的,那就尽量持一种乐观的心态来面对它吧!
农村包产到户的改革是所有权层面的一种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是改革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国体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国家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有制的体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所有权是一种最为完整的物权,在法律学习过程中,包括物权法颁布之后,我都弄不清什么是物权,有了所有权了为什么还要规定一个物权。到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物权应是更本源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物权法,它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除了包括所有权之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物权的理解是一个权利的本源问题,也是法律的基本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弄清楚的,我有时就把物权直接等同于所有权。(www.xing528.com)
按我的理解我国法律对所有权的规定,按照所有权人的多少,有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所有,又叫全民所有,所有者是最大的集合概念,国家的全体公民都是权利的享受者,当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自己行使处置权,我只触动我那一份行吗?对不起,也不行,这是共同共有,有你的权利,没有对应的具体份额,国家所有的财产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构来代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是集体所有,实际是一部分人对特定的财产作为所有者,主要是指农村的集体组织,就是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对本集体组织的财产行使所有权。三是个人所有,也可以说成是私有财产,按照宪法原文的规定是,公民对合法取得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这种所有制度的设定,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是照抄苏联模式的结果。通俗地讲,在我们这个国家,所有财产分三大类,代表全体人的国家所有,代表一部分人的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所有。这与西方法律体系所确定的所有权制度是不同的,它们认为私权神圣,没有所谓的国家、集体之别,基本上只是承认公民、法人是所有权的主体,国家也无非是一个大的企业、大的组织,它和公民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更没有什么公产与私产的区别。这样看我国法律对所有权制度的设计,比西方国家要复杂得多,在实际的生活层面更是复杂得让你想象不到。复杂有复杂的好处,无非就是神秘化,大家都是权利者,这个饼画得很好,权利的行使和你一毛钱关系也没有,造成实质上权利主体的缺失,为国家掠夺老百姓,为个别人侵吞大多数人的利益,留下了机会与可能。
包产到户是农村土地经营体制的一种改革,这种改革实效性很强,解决了农民吃饭问题,后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民法总则都对这项改革在法律层面进行了确定。这项改革也推动了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在法学理论层面创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土地的所有权还属于集体,但是把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特定情况的处分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农民,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也是当前农民最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土地政策是我们这个农村国家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土地制度以建立公有制为目标,后来改革是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定为内容,与当时的领导人相联系,有人通俗地就称为:毛主席分粮、邓小平分地。应该说分粮、分地都是共产党人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顺应历史要求的英明举措,是创举。分地作为新时期的改革举措,是在分粮的基础上实现的,体现了时代的要求,为我国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为民族的复兴提供了条件。分地更具有合理性,更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律。一方面它唤醒了主体的权利意识,还地于民,是从本源上对农民的主人翁身份的确立,生产者在进行与自己切身利益有最大联系的生产活动,会产生最大的积极性,在权利义务清晰的前提下,主体的工作动力是最强的。另一方面分地更体现了公平,它最大程度地压缩了可能存在的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每个人享有对于成果的直接支配权,让参与者在一个平等的氛围中,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中,土地的分配,坚持了平等与稳定的原则。基本是均摊均散,每人一份,严格控制不必要的调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田,这种初次分配简单公平,目的就是保障老百姓拥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能有饭吃。每次坐火车出差时,车窗外的景色会深深吸引我,广袤的原野被分成一小块一小块,大小相差不多,星罗棋布,宛若天女散花。每一小块的地里,种着不同庄稼,即使是同样的庄稼,长势也各不相同,我将它称为碎片化的农业生产模式。目光所及的这些碎片,不仅能产生视觉上眼花缭乱的效果,也能折射出谜一样的中国农村社会。每一小片土地,就是一个家庭的写照,每一小块庄稼,就是一户农民的缩影,这无数个碎片,就是庞大中国农民基数的对应。可能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朝代更迭,各领风骚,但大地上这种井田的格局始终未变。什么才是改天动地,什么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事业,有雄心抱负的精英,可以往农田里走一走,大地提供的营养和启示,才是成就伟人的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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