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4年进入文安一中读高中的,那时的条件还是比较艰苦的,尤其是高一极其的苦。刚入学时,学校的宿舍楼还没有建成,每个班男生都以一间苏式的平房作为宿舍,为了增加宿舍的容人率,沿房子的北墙是一溜的大通铺,由砖头和木板搭成,沿南墙则是一排的上下床,学校在宿舍的空间利用上可谓是达到了极致。三十多个男同学挤在里面,夏天有点蚊子还好,到了冬天可就惨了,虽说是给各屋配了炉子烟囱,可是一天也没有生过火,老师向大家婉转地申明,宁可冻着点,也不能冒中煤气死人的危险。除了耳朵、手有冻伤之外,也确实没有发生过什么大事,看来老师的决定是英明而正确的。
那时对吃的没有什么过高的要求,只要吃饱了就行,但学校的饭食之差,还是让大多数人接受不了。在那个仍然凭票供应的年代,在学校吃饭需要饭票和菜票,饭票要用粮票兑换。那时沾了当老师的父亲的光,发给他的粮票就够我用了,其他的同学们要从家中用整袋的小麦和玉米,去粮站换成粮票。饭票还有粗粮细粮之分,比例是4∶6,40%是细粮,60%是粗粮。细粮就是白面,馒头、包子、大饼要用细粮饭票。粗粮则是棒子面、大米等,米饭基本是没有的,粗粮完全是窝头的代名词。文安一中的窝头是我们老同学的经典话题,有相当的震慑力和杀伤力。那窝头,全部采用的是保存多年的玉米碾成的面制成,易碎且牙碜,口感极差,除了粮食的香甜之外,基本上具备了所有降低食欲的气息,实乃减肥佳品。到现在凡是高中时期在学校住宿的同学,基本上没有一个胖子,可能就是高中时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每天早、中、晚上演的打饭之战,是相当的壮观。一千多名在校生,食堂只有六七个打饭窗口。一到吃饭时间,每个窗口都排出一条长龙。多数情况下,打饭的过程是有序进行的,但是有时一个偶然事件,就会引发混乱,那种混战场面相当惨烈,正面的前进根本就没有办法接近买饭窗口,只能从两侧迂回,贴着食堂的墙,再发力往里挤,才有可能获得食物。在一个班的黑板报上曾出现过这样一个经典的段子:我们吃个饭可真是不容易,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才买得一份菜汤两个窝头,举着饭盒撤退时,不知又被谁撞了一下,窝头碎了,菜汤全倒在新衣服上,我伤心极了,不是因为窝头菜汤,而是新买的衣服这下惨了,回家少不了老娘的一顿骂。有同学提示,不要难过,拿毛巾蘸清水擦一下试试。一试果然效果良好,衣服上没有留下一丁点的痕迹,噢!我明白了,学校的菜汤是纯的,里面没有一点油。(www.xing528.com)
痛苦与幸福是一对孪生姐妹,如影随形,每个人都不可能选择,不可能摆脱,感觉不到苦的人生是不会甜的,肯定不会是正常的人生。苦这种滋味的难以接受,其中蕴含着考验、忍受、折磨、否定、失望、压抑甚至是死亡,但是苦又是可转化的。之所以将高一时期的苦,单独拿出来,进行回味,就是以一种甜的状态来进行回味,让自己明白我曾经经历的,是那么的值得。很多相当极致的痛苦,往往是最为美好的回忆,就像剧毒的河豚最为鲜美,而以苦为乐、苦中求乐正是人的能力与美德,我愿以苦为伴。
现在想起来,总认为上高中开始才有生活中的五味瓶,这是从自我角度的感觉。其实从社会的角度讲,高中这个年纪,你基本上就是一个独立主体,是社会的一分子了。法律上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指自然人在什么情况下,他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年龄来确定的。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三个划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下的人,他们的行为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其日常生活的民事行为由家长作为监护人代为履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到十八周岁的人,可能从事和他们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家长予以辅助。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公民。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有三个标准:十四周岁以下的公民不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六周岁犯杀人、放火等八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的承担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的任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的责任能力的年龄来看,民事能力基本上在初、高中阶段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高中毕业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事责任能力基本是小学阶段不承担刑事责任,初中阶段有条件承担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上高中后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是个沉重的话题,但是社会从严肃的角度对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十六周岁正是多数人进入高中的年龄,这个年龄节点十分重要,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生理上,注定了要转变很多,承受很多,十六岁的花季里注定是不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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