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科技报告体系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全面的,包括国防部AD 报告、商务部PB 报告、航空航天局NASA 报告和能源部DOE 报告,建立了“联邦+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其中,AD、NASA、DOE 报告由各部门承担保密和解密工作,公开和解密的科技报告提交美国商务部下属的NTIS 收藏与公开发行,年发行量为6 万份,占全世界科技报告总量80%左右。作为唯一专门从事科技报告收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国家级机构,NTIS 在美国政府科技报告体系建设中承担了重要职责,目前人员规模近400 人,收入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占其每年(3 000 万美元)总收入的65%~75%。
为确保科技报告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美国建立了与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相对应的“联邦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规章制度”的三级法规制度。联邦政策法规包括《美国技术卓越法》《联邦信息资源管理》《科学技术报告:准备、描述和保存》《联邦采办法规》等,明确规定联邦投资产生的各类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等方面要求,明确相关知识产权规定,明确国家技术情报服务局的职责和功能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联邦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国防部、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商务部等部门根据各自需求和特点制定本部门的共享和管理政策办法,如《国防部科技报告格式要求》《NASA 科学技术信息记录、审批和传播要求》《能源信息法》等,明确部门科技报告的提交范围、方法、程序等,确保安全管理和利用。在上述两级制度的指导下,项目承担单位制定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实施细则。
2)我国国防科技报告工作现状
当1964年美国的科技报告形成规模并成为其战略资源之时,钱学森等功勋科学家就提出“建立中国AD 报告”的建议。1984年原国防科工委开始探索建立国防科技报告体系,20世纪90年代国防科技报告体系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并于2000年纳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管理。国防科技报告体系分三级管理组织,分别负责国防系统、国防各行业、各基层单位科技报告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落实;同时,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撰写呈交要求及相关机构职责。根据形势发展和需要,国防系统正在修订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以期提升科技报告工作与科研管理过程的融合度和收集的完整性,同时强化知识产权和保密管理、完善共享机制建设,从而推进科技报告的充分共享和交流使用。(www.xing528.com)
3)我国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验收报告工作
目前,虽然我国在申报、开题、中期、年度和验收等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成果验收报告、财务报告等,但是这些报告与科技报告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专题技术报告尚未纳入计划项目管理过程,执行情况、年度进展情况、验收报告中技术细节不够详尽,工作报告、项目组织情况报告等格式并不统一,内容偏向针对管理者而撰写的组织管理报告,而不是针对创新者而撰写的科技报告。综上来看,科技计划管理现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交的报告格式不标准,不适于交流,很多是组织管理内容与技术内容的混合;二是技术内容描述注重结果,对技术过程描述不详尽、不具体、不深入。
验收报告改写为科技报告的案例也表明,目前,验收报告中有关技术内容侧重描述最终研究结果,缺少对过程、方法、数据等技术细节的论述。例如,某计划“深井钻探装备研制”,课题没有对实际经历的近百次焊接实验进行描述,技术内容篇幅不到90 页。同样,类似钻探装备研究的美国莫霍钻探计划,在执行期间便产生了几十份科技报告,包括研究分析报告、技术进展报告和最终报告等,大多篇幅在一百页以上,技术内容相当翔实。
总之,除国防科技报告外,我国民口的科技报告管理比较零散和无序。一方面,政府层面对呈交科技报告没有强制要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科技报告的提交、管理、交流等方面没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上缺乏对科技报告重要性的认识,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和交流利用没有成为科研人员的自觉行为。迄今为止,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大量科技成果仍处于分散、搁置,甚至流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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