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报告政策体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保障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科研活动的产出成果,具有公共属性。其产生、管理、公开共享的过程中涉及科研资助方、项目承担方、普通公众、项目外科研工作者等多元利益主体,需要构建符合多方利益的,包括政府采购、科技资产、知识产权和开放共享等在内的政策体系。政府采购政策是科技资产形成和开放共享的前提,科技资产管理政策是科技资产有序积累的保证,知识产权政策是科技资产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范围的依据,开放共享政策是科技报告资源建设和服务的最终目标,是保障政府信息有序公开的规范标准。这几个方面的政策相辅相成,互相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架构,促使科技报告的价值充分发挥。
1)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是指利用政府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其中服务包括政府的后勤,但在国际上更主要的是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POSC)是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通过合同的方式向政府以外的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府科研采购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立项的方式,将国家或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交给有资质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而获得科研成果,满足公共需要。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着力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的精神,具有明显公共属性的、公共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理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将公共财政资助科研活动纳入政府采购中,首先可以明确政府和科研项目承担方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明科技报告的产生和提交是出资人的权利,投资者的义务,为科技报告积累和开放共享提供法理依据;其次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投入支持、调节和引导科研活动,有效弥补技术创新体系的结构性缺失;最后可以明确科研项目承担方的义务,促进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的公开、公平,并逐渐改善轻研究重项目申报的状态。
政府采购政策是利用明文的形式对采购过程、程序、成果产出等进行规划和管理。从国外实践看,科研采购都已经纳入政府采购政策中,制定了明确的政府科研采购法规条例,并对科技报告的产生和呈交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强制要求。如美国的《联邦采办条例》《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政府采购改革法》等法律明确规定:①凡承包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的科研和生产项目者,都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交合格的科技报告;②契约自由法在政府科研采购中不适用,政府无须遵守民事合同所规定的普遍义务,即政府可在科技报告达不到合同要求时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
2)政府科技资产管理政策
政府科技资产可以是实物型,也可以是非实物型。软件、科技成果、专有技术、著作版权、专利、资源性资产等属于无形科技资产。无形科技资产是一种强大的商业工具,是研发和市场之间的链接,是一个组织或国家价值和盈利的重要增长点和来源,如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型无形科技资产已经在一个组织募集发展资金、扩大利益回流、形成竞争优势中担当重要角色。在经济和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无形科技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科技报告可将科技无形科技资产记录下来,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其长远发展形成国家科技实力的象征并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很大程度取决于健全的科技报告资产管理政策。
将科技报告作为无形科技资产进行管理的政策主要是对科技报告采集、审核、归档、整理加工、编号及相关责任机构的明文规定。科技报告资产管理政策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提高全社会对科技报告内涵和价值的认识,形成将科技报告作为重要的无形科技资产进行管理的意识和氛围,促进高质量科技报告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对科技报告的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国家战略性科技资源的有序积累和深入挖掘、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研管理科学化水平。
国际科技报告工作实践表明,各国均有将科技报告作为无形科技资产管理的政策,且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科技报告评估规范、标准、程序和方法。以美国为例,《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要求把由政府资助大学、科研单位、医院等非盈利机构科学研究产生的数据管理纳入科技基金管理合同。《科技报告:元素、组织及设计》《科技报告编号和格式和创建》《NASA 科学技术信息记录、审批和传播要求》《国家技术信息法》《美国技术卓越法》等法律对科技报告的撰写范围、内容、格式、提交时间、渠道、编号进行了统一要求。同时各部门又分别建立专门的管理条例如《原子能法》《能源部信息管理导则》《能源部信息管理细则》《NASA 科学技术信息》等详细规定了科技报告的负责机构、人员和流程,确保科技报告的处理、分发、保存和使用。
3)知识产权政策(www.xing528.com)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组织或国家发展壮大的关键资源和手段。知识产权政策是通过影响个体的行为决策,实现效率的改进或协调利益冲突,可以鼓励创新,实现对知识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法律化,并形成科技、经济的有序竞争,促进国家或组织从技术创新中获取最大的利润。科技报告是有产权的、涉及多元主体利益的公共信息资源,能否有效协调各利益主体利益,形成有价值的国家科技战略资源,在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科技报告知识产权政策法律环境。
科技报告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在保障项目承担方利益的同时,激励创新性知识和技术的传播,旨在强制科技报告的产生,促进科技报告交流使用。对于项目承担方而言,若不能对科技报告知识产权适当保护,会严重影响科技报告的质量和科技报告交流使用的效率。科技报告中知识产权政策,一方面,可以规范科技报告产生、收集、传递、收藏、使用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避免多头管理,降低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也可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使科研人员可以放心地撰写和提交高质量报告,促进国家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
从国际科技报告工作实践来看,科技报告中知识产权政策的侧重点是科技报告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配置,考虑知识产权持有人即项目承担方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对科技报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和创造行为作出制度安排。如美国在《贝赫—多尔法(Bayh—Dole Act)》《联邦技术转移法》《联邦科技资源管理政策》《版权法》等联邦法律中,明确规定凡利用联邦政府资源或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归联邦政府所有,并通过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执法政策进行保障,如《美国的信息安全计划》通过对科技报告密级划分、使用范围细分、发布途径控制、使用授权等方式确保国家安全和项目承担单位利益的同时,促进科技报告的交流利用;欧盟《再利用指令》《绿皮书》等都规定任何部门在科研和技术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部门所有,《欧洲议会和委员会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第2004/48/EC号指令》规定了知识产权救济、惩罚等相关措施,增大了知识产权法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运用法律以外的形式对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进行指导的配套措施,如美国政府部门在与被资助者签订合同时,会要求获得知识产权,并利用信用和诚信体系对科技报告的撰写质量进行约束和监督,利用权限和信息技术对科技报告的公开范围进行控制。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等方面充实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政策。
4)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政策
科技报告是公共投入产出的重要形式,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了满足科研人员参考学习他人研究过程,提高后续研究起点的需要,为了促进科研人员间的合作和知识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报告必须开放共享。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政策是指基于公共利益,对科技报告的公开条件、程序、方式、时间以及公民、组织获得使用的规则或策略,旨在促使科技报告在社会或一定的科研团体(人员)之间交流使用。
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政策是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发展,是政府数据公开政策的深化。科技报告公开共享政策,一方面,可以推动各部门科研立项从分散向集中,从自由封闭式向公开式转变,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重复立项,杜绝政府采购中的黑箱操作;另一方面,为各类主体利用政府信息并实现利益增值提供更多可能,促进科技交流和创新,提高科技报告的使用效率和科研投入的衍生效益。
公共财政投资产生的科技报告需要纳入“完全与开放”的共享机制,尽可能向公众公开共享。美国通过“总统管理议程”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A—130)》,将开放共享科学数据、促进数据共享扩展到联邦资助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成果信息中。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要求其资助的研究项目产生的数据和成果要向公众开放,在项目申请时,给予愿意开放共享的单位优先考虑权。《联邦公共资助科研成果公共共享议案》要求强制科技成果信息的开放共享,其中,企业承担的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也有义务公开共享科技成果信息。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自由法和相关条例的指导下,从各级政府、大学、科研单位、私营公司等各个渠道收集公共财政支持产生的数据和信息纳入“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中。
科技报告内容可能会涉及国家安全、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等,为了保障多方利益,对于不同密级的科技报告需要采取不同的开放共享机制和模式,公开科技报告通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公众提供公开服务,受限科技报告由各部门科技信息机构面向本部门人员及合同户、其他政府机构人员提供授权服务,保密科技报告通过保密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服务。《美国法典》指定NTIS 为统一的科技报告传播、开放共享中心。《国防部信息安全计划》《NASA 科学技术信息的记录、审批和传播要求》等规定了科技报告的保密等级认定原则、公开范围限制、使用方式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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