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文献的产生主要源于科技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的社会性动机,以满足自身对归属、尊重、认知、自我实现的需要。科技人员撰写和发表期刊论文等公开文献,除了出于兴趣等内在动机外,存在较强的外在动机,例如为了公开交流、学术声誉和地位、绩效考评、申请职称、参与项目等。科技报告要求内容翔实,全面描述科研过程和细节,一般篇幅较长,这样,会影响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的内在动机。而由于目前社会缺少对科技报告的承认机制,撰写科技报告与学术声誉、申请项目、评定职称的关系不大,外在动机也明显缺乏。因此,科技报告的撰写和生成,必须以行政强制为主。
1)科技报告资源的形成主体
科技报告资源的形成主体是指科技报告资源体系建设的执行主体和调控管理主体。科技报告资源的执行主体包括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等科技项目和科研活动的承担实体,是科技报告资源形成的基础层次,还包括科技报告资源的收藏和服务部门,是科技报告资源体系建设的运行层次。调控管理主体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为主,行使政府职能,按科技活动和科研管理的规律对科技报告资源的形成和配置进行组织、分配、调控、评估等,实现优化目标。
科技人员是科技报告资源形成的核心主体。科技报告必须与科研活动紧密结合,由科研人员负责撰写,应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科研步骤和进展,针对不同项目阶段的研究主题和工作任务,分别撰写不同类型的科技报告,才能保证科技报告的技术性和内容质量。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报告资源形成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科技报告编写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科技报告的撰写、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产生的科技报告进行格式审查、内容审查和保密审查,并负责将非涉密科技报告全文提交给科技报告收藏部门。
科技报告收藏和服务部门,是科技报告资源形成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编号规则等标准,对收到的科技报告进行格式审查和总体质量评价,对收藏的科技报告进行长期保存和管理,开展科技报告信息化加工,构建不同层级的科技报告资源体系,并推动科技报告的交流、共享和使用。
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报告资源形成的组织调控主体,一方面,要制定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在项目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科技报告呈交的类型、格式、数量和期限,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和奖励申报的必要条件,强制科技报告的撰写和呈交;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科技报告承认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将科技报告撰写数量、质量水平等作为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进行科技产出统计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与成果奖励、职称考核、岗位晋级等紧密挂钩。
2)科技报告资源的产生法理(www.xing528.com)
科技报告是政府公共科技财政投入的成果产出,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使用的非竞争性等公共产品属性,可以看作是政府通过科技财政投入所购买的公共科技产品和科技服务,需要实行强制编写和统一呈交制度。我国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我国科技报告的强制形成和资源积累提供了法理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专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集中采购、财政预算、实施情况等。
政府科技投入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也可以理解为政府对关键和公共科学技术的集中采购,其投入的方向和领域、管理过程、结果和产出理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科技报告能够详细反映科研项目从立项、实施、结题验收到成果转化的全过程,成为政府科技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
科技报告大部分来自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作为科技报告收集、保存和服务的制度保障。科技报告的制度保障体系一般都分为两级。在国家层面,应制定《科技报告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科研人员撰写和呈交科技报告的法定义务以及政府信息部门收集和保存科技报告的责任,将科技报告完全纳入国家科研管理程序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中,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科技报告资源的有序形成和完整收藏。美国也是通过总统令“公开出版发行科技报告的命令”的方式,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科技报告出版局(NTIS 的前身),开启了科技报告的公开交流。《美国联邦采办法》甚至列明了科技报告提交和收藏单位的全称、地址等信息。
在部门层面,各部门、各地方可以出台科技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确立科技报告资源建设的主体,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原则、任务目标、收集方式、收藏单位和交流利用方式。最重要的是应将科技报告纳入项目任务合同书,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明确规定撰写和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限,强制形成科技报告资源。虽然上述法律对科技资源和科技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有所要求,但尚缺乏明确的科技报告呈交规定。美国的做法是在联邦法律的基础上对科技信息的提交和共享仅作出宏观层面的规定,而在部门管理办法中,则明确规定科技报告的提交范围、方法、程序等。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采取国家层面科技报告管理条例与部门科技报告管理细则相结合的政策法规结构,推动科技报告资源形成的制度化进程。
3)科技报告资源的产生规模
科技报告资源的产生规模指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的科技报告资源总量和强度,是实现资源体系化建设和优化配置的前提。科技报告资源的内部系统协同性决定了其产生总量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形成对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的信息支撑作用,实现科技报告的溢出效益;科技报告资源的外部系统协调性导致其产生规模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会受到各部门重视程度、政策目标、政策手段、人力物力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科技报告资源的社会性导致其产生规模较大程度地取决于众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理论上认为,科技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增加科技投入能有效地提高科技产出的水平。科技报告与科技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类似,是科技产出要素之一,因此,科技报告的产生数量和规模客观上也取决于科技投入和产出能力,与国家科研投入总量、科研实力、科研能力等成正比关系。国家科技投入越大,立项数量越多,项目研究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越有利于科技报告的产出。而国家科研实力强劲,科研条件优越,科技人力资源投入大,科研创新能力强,也会极大地促进高质量科技报告的产出。21世纪初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的科技投入约800 亿美元,每年形成政府科技报告60 万份左右,平均价值每13万美元科技投入产生1 篇科技报告。对其公开发行的部分报告统计结果表明,每个项目平均产生3.34 份科技报告,一些大型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多达数百上千篇。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科技投入和产出大国,2011年国家财政科技支出达到4 902.6 亿元,“十一五”期间仅科技部负责的国家科技计划安排项目(课题)51 904 项,如果参照美国科技报告的产出率,我国每年科技报告的数量相当可观,而且科技投入的持续增长也为科技报告资源规模的不断扩大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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