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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科技报告制度体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政府科技报告体系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全面的。可以说,美国政府科技报告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制度体系架构的层次性、组织管理的针对性、业务流程的明晰性、相关利益的均衡性等特征,对我国科技报告制度体系的框架设计与实施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政府科技报告制度体系

制度体系是制度认识的深化和回归,并不是一项纯粹的发明。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建设中需遵循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积极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美国政府科技报告体系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全面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可以供各国学习借鉴的做法。

科技报告工作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行为予以实施,美国政府在国家和部门行业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保证其产生、提交、安全管理和利用,并系统贯穿于科研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安全等相关制度之中。建立了与“联邦+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相对应的“联邦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规章制度”的三级法规制度体系。

联邦层面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为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如《美国技术卓越法》等明确了科技报告的产权归属、汇缴义务、工作细则等和《联邦信息资源管理》《科学技术报告:准备、描述和保存》《美国联邦采办法规》等明确规定了联邦投资产生的各类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的要求;《美国技术信息法案》(15U.S.C.3704b)明确规定了科技报告缴存的机构;《科技报告:元素、组织及设计》(ANSI/NISO239.18—1995)提出了科技报告的构成要素及其组织指南。美国还建立了完善的法规制度,如《能源信息法》等来确保涉密、受限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和合理利用。(www.xing528.com)

部门层面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如美国能源部在相关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各类部门级制度中也有关于科技报告提交、管理和利用的明确要求,如《武器数据控制》(DOE O 5610.2)、《非保密受控制核信息的鉴别和报告》(DOE O 471.1A)、《能源部科技信息管理导则》(DOE O 241.1A)等。《NASA 科学技术信息记录、审批和传播要求》《国防部科技报告格式要求》等,明确规定了部门科技报告的提交范围、方法、程序等,确保安全管理和利用。

在上述两级制度的指导下,项目承担单位制定了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实施细则。可以说,美国政府科技报告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制度体系架构的层次性、组织管理的针对性、业务流程的明晰性、相关利益的均衡性等特征,对我国科技报告制度体系的框架设计与实施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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