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科技报告制度资料:知识产权法学概念总结

科技报告制度资料:知识产权法学概念总结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比如专利和商标等。由于含有专利或创新技术信息的科技报告经过审查鉴定,其流通使用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只有官方和报告产生单位才有权使用;因此,将专利或创新技术信息写入科技报告,不能被认为是将此类信息“公开”了;因此,经过鉴定,确定了使用范围的科技报告中所含的保密技术,其技术秘密权利人可以申请专利。

科技报告制度资料:知识产权法学概念总结

1)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主体

技术秘密权的主体,又称技术秘密的合法控制人,为开发并拥有该秘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包括那些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技术秘密的人,以及那些独立的个人发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拥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权利主体称之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权利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 条第四款也对技术秘密权的主体给予了法律界定:“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技术秘密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知识产权的主体又有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之分。如果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是某个自然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则该技术秘密的主体属于单一主体;若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则该技术秘密的主体为共同主体;若一个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将自己的技术秘密转让给他人,则受让人与转让人就形成了新的共同主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之间合作研发也可以形成技术秘密的共同主体。科技报告一般是指由国家委托承包单位承担国家的科研任务而产生的成果,在科研合同中约定其成果属国家和研制单位所有,因此,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主体是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如国家大型集团公司)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如果一项任务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则其知识产权主体是共同主体。对于私企或个人为承包商的情况,显然,知识产权主体是企业或个人,对其下达项目的国家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但是要特别强调的是,技术秘密不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因此,某一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的手段获取该技术秘密。这样,很容易形成多个合法主体共同控制、掌握同一技术秘密的现象。对于多个单位合作完成一个项目而成为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共同主体的情况,只要其中一家泄露了技术秘密,就会导致大家对该技术秘密权利的丧失。科技报告是要在一定范围内流通使用的,这就为一个单位或个人通过合法使用科技报告获取其他单位的技术秘密提供了机会,从而有可能使原技术秘密权拥有者丧失其技术秘密,因此,科技报告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保证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2)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指它的保护对象,即人们在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科技报告是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即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客体属于无形物。

(1)科技报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

①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人类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创造。知识和技能可以分为已经过去的与创新的,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人们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创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但就各种具体的智力成果而言,法律对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技术秘密要受到保护,要求其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非显而易见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技术高度和难度,具有创造性。对于一个企事业单位来说,选取哪些信息作为技术秘密来加以保护,也体现了该单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一篇科技报告是否要采取技术秘密保护措施,取决于其所含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创新性,这是制定科技报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的依据之一。

②无形性。智力成果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然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智力成果虽然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但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智力成果创造者以外的人(包括创作者本人)能够了解。这种客观表现形式是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之一。科技报告是作者将其发明创造表现为文字叙述、设计图表等的一种形式。

③公开性和保密性并存。知识和技能只有通过传播,其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要传播就得公开,公开后才能让他人知晓。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比如专利和商标等。属于智力成果的技术秘密并不具公开性,它是依靠保密来维持其专有权利的。在西方民法理论中,专利技术是一种法定专有权,在保护期内一直发生效力;而技术秘密是一种自然专有权,视权利人确定的保密时间长短来决定其权利效力。在法律制度中,技术秘密并不受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仅由《合同法》或《侵权法》调整,但技术秘密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特征,现代立法已经将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科技报告是科技图书、期刊、专利、影片等文献类型中的一种,但是,科技报告有其特殊性,即大部分报告属于保密报告,报告内容中可能含有可以申请专利的或创新的技术信息。这样的报告经过审查鉴定给予确认,一经确认,其流通使用就会受到严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官方和报告产生单位才有权使用,因此,将可以申请专利的信息或创新技术信息写入科技报告,而并不是“公开”。此处,“公开”是专利术语。对于普通专利,“公开”意味着向公众公开:对于国防专利,则意味着向国防系统内的全部读者群公开。一个技术秘密一旦被发表在期刊上或一般内部资料中,该技术就被视为被公开了,如果公开超过一定的时限,该技术就不能申请专利。由于含有专利或创新技术信息的科技报告经过审查鉴定,其流通使用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只有官方和报告产生单位才有权使用;因此,将专利或创新技术信息写入科技报告,不能被认为是将此类信息“公开”了;因此,经过鉴定,确定了使用范围的科技报告中所含的保密技术,其技术秘密权利人可以申请专利。那种认为写入科技报告的技术秘密不能申请专利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含有申请并获得专利权技术的科技报告,其技术应继续受到原定密级的保护。

④可复制性。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是因为智力成果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复制、传播。技术秘密也是可以复制的。所谓技术秘密的复制,就是对其技术的借用或对其经营的模仿,从而使对手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因此可以说,可复制性是智力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作为产品进行交换的根本特征。

(2)科技报告技术秘密的特征。

①秘密性。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客观上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既没有为公众所普遍知晓,也不能从公开渠道(如出版物)轻易获取,但这种秘密状态不是绝对的,即不要求权利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知道,只要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属于秘密就可以了。秘密性也不等于独一无二,虽然其他人掌握同样的秘密,但只要其他人也保守秘密,就不破坏该信息的秘密性。二是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主观上将其视为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并不要求保密措施万无一失。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制使用范围等。

在此要强调指出的是,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技术秘密既是国家秘密,又是技术秘密。从国家秘密的角度讲,要求“保守秘密,慎之又慎”,要做到万无一失。若仅作为技术秘密(企业秘密),则不一定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通过限制该秘密在专业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和在国际间的流通实现保密的;而既是企业技术秘密,又是国家技术秘密的,除了通过限制该秘密在专业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和在国际间的流通实现保密外。特别强调该秘密在单位之间的流通。这两种流通限制对科技报告都适用。涉密科技报告的保密性大部分都具有二重性,给其传播带来很大困难。

②财产性。即技术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该信息能为权利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因此,具有财产价值。正因为技术秘密的财产性,使得科技报告产生单位不愿提交其全部报告,给科技报告的收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③新颖性。技术秘密必须具有新颖性,即不能是同行业中现成的普通信息。任何人不得以技术秘密为借口,将公共领域的经济信息和技术据为己有,独占使用。技术秘密的新颖性提示我们,在判定一份科技报告的使用范围时,如果不具新颖性就不必过分限制其使用。

④实用性。即指构成技术秘密的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该信息不是单纯的一般知识、经验或构想,也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应是一种具体的方案或形式,可以将之付诸实施。科技报告是实用性很强的一种文献,被称为“灰色文献”,是国际文献交流的重点文献类型。

(3)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

在研究科技报告知识产权时,要搞清楚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拥有哪些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其所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从权利角度看,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对智力成果独占性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其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

技术秘密权具备财产权的普遍属性,但是技术秘密与有形的物质财产有着迥然不同的自然属性,所以从所有权的角度考察,技术秘密所有权在权能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包括:

①占有权。指所有人对其技术秘密实际上的管理和控制权。未经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占有权体现为当他人有侵犯所有人技术秘密权的行为时,所有人可采取相关措施加以保护,以避免自己对技术秘密失去控制。由于技术秘密属于无形的非物质财产,看不见、摸不着、不占据任何空间,因此,权利人无法像物权中的物的所有人那样具体地占有技术秘密。

②使用权。指所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贸易活动。技术秘密的经济价值主要通过权利人的使用得以实现。由于技术秘密本身的特点,在同一时间可以由多人互不排斥地共同使用,因此,法律禁止他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并使用所有人的技术秘密;同时,权利人对技术秘密的使用不会对该项秘密带来任何损耗,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长时期使用下去。

③收益权。指所有人有权从技术秘密的使用、处分中获取经济利益。技术秘密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其使用并收益的具体体现。

处分权。指所有人有权处置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所有人的处分权主要包括这样3 项内容。

a.许可权。即所有人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使用其技术秘密。

b.转让权。即所有人将技术秘密权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所有,从而使受让人取代技术秘密的原所有人行使技术秘密权。

c.公开权。即所有人有权决定将自己的技术秘密公之于众,使之进入公有领域,但在所有人的技术秘密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这种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包含国家和国防秘密的科技报告的权利人(作者单位)处分其科技报告中的技术秘密的权利是有限的,未经国家有关方面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还涉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署名是指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行为。作者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可以保障作者的身份受到尊重。对一部作品来说,通过署名即可对作者的身份给予确认。署名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是署本名还是署笔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署名权与作者的人身联系非常密切,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也是不受限制的。这种永久性的特点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去世后隐匿、改变作者的姓名。

(4)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

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是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对知识产权客体专有权利的享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有权利。其取得的基础是智力创造和生产经营。对知识产权来说,由于其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可以同时为多个人占有,因此,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并且由法律提供保障,该专有权利才能得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取得并不发生对客体的实体占有,而是依照法律的授权行使知识产权的各项权能。

科技报告知识产权权利取得的原则有三个:一是要遵守合法原则;二是要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三是要依法定程序取得。

科技报告技术秘密权的取得具有如下特征。

①不发生对权利客体的实体占有。物权的取得基于对客体的实体占有。技术秘密权的客体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可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财产性,可以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但其本身却是无形的,不能发生对权利客体的实体占有。

②不发生排他的取得。技术秘密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但是这种垄断性是有限的,并不能排除他人在该领域内取得和使用与该技术秘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信息,只要他人不是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

③技术秘密的非公开性。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将权利客体充分公开,允许他人提出异议。著作权的取得可以将权利客体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是公开发行是其权利充分行使的基础。而技术秘密则不同,其价值的实现途径就是要保持其权利客体的秘密性,否则也就失去了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科技报告技术秘密权取得的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第3 款对技术秘密的定义是:“技术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科技报告技术秘密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①必须满足保密性。技术秘密既然是一种秘密,就在于其不为大众所知晓,并非人人唾手可得的,因此,科技报告技术秘密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维护技术秘密,防止秘密的扩散:如制定保密制度,严格限制使用含有技术秘密的科技报告的人员,采取技术措施和物质障碍确保对秘密的控制等。

科技报告的产生单位在完成一项科研任务后,将其成果进行总结,写成科技报告,并按保密要求给该报告定密和确定限制使用范围,在交流使用中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安全使用,这些过程就是对该技术成果进行秘密控制的一种措施。

②科技报告所含技术秘密必须有新颖性。科技报告所含技术秘密的新颖性,一般是指该技术秘密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先进性和独特性。美国的司法实践对新颖性的界定如下:一为该信息在所有人以外的本行业中的应用程度;二为本行业中的专业人员的知晓程度。只要不是被普遍应用和普遍知晓的即具有新颖性。(www.xing528.com)

③科技报告所含技术秘密必须有实用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技术秘密,就必须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具备实用性,要能够在工商业生产经营中应用。如技术信息要能改进产品、节约原材料;经营信息要有助于开拓市场、降低成本等。科技报告所包含的抽象的概念和原理不是具体的操作方案,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经营,因此不能成为技术秘密权的客体。

④科技报告所含技术秘密必须有价值性。技术秘密的价值性要求就是能够为权利人产生经济利益,有经济价值。能够产生经济利益是技术秘密权利要求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其价值性表现在能够使权利人占据生产经营的竞争优势;获得生产经营上的成功,产生重大收益。技术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一定表现在受到他人侵权时权利人的直接经济利益遭受到的某种损失上。因此,只要非法窃取、泄露和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即使自己没有获利,也没有造成权利人的直接利益损失,仍然被视为侵权。

科技报告技术秘密权的取得途径是:技术秘密权是自动产生的,其取得不需要经过审查批准程序。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可以是本人在生产经营中经验和信息积累的结果,也可以是通过合法转让取得的他人的成果。这些信息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自动产生技术秘密权。

科技报告的技术秘密权原则上也是自动产生的,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报告的信息资源保障作用,防止有些单位任意扩大限制使用的范围。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法规制度,对单位给特定报告提出的使用限制进行核准,以平衡集体(或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5)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在取得之后,在单一主体的情况下一般归智力成果的完成者享有。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主体。这些主体既可能是智力成果的共同完成者,也可能是智力成果的协助和委托完成者;既可能是智力成果的自主完成人,也可能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职务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这些情况下,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容易引起冲突,在法律上应当提供解决冲突的办法或原则。概而言之,知识产权的归属制度所要解决的就是知识产权应该由谁原始取得的问题。

技术秘密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 项权利。一般情况下,技术秘密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不为公众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生产经营者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所获得的生产经营成果,其权利应当归取得成果的生产经营者所有。技术秘密权的归属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职务技术秘密、委托或合作的技术秘密和竞合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问题。

①职务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职务技术秘密是为了执行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形成的技术和经营成果,因此,职务技术秘密应当属于单位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26 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但是应当从使用或转让该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该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报酬。

②合作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合作技术秘密是多人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合作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经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

③竞合的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竞合的技术秘密就是多个生产经营主体在自己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各自独立地取得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所有人虽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窃取、使用、泄露自己的技术秘密,享有一定的垄断权,但是这种垄断权是有限的,不具有排他性,并不能禁止他人通过独立开发和经营等途径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技术秘密。竞合的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各独立合法取得人所有,每个所有人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④后续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后续技术秘密是在他人现有技术秘密的基础上所作的技术改进。后续改进技术秘密一般归改进人所有,但是如果其实施改进的技术秘密需要使用在先的技术秘密,则应征得在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所取得的技术秘密,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互相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并相互承担保密义务。

(6)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终止。

知识产权的终止也称知识产权的消灭,是指知识产权因保护期已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

技术秘密权的终止,是指技术秘密因权利人自身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去法律的保护。技术秘密权的终止,主要是因为技术秘密被公开或泄露。技术秘密权一旦终止,技术秘密就会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有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无偿使用。

技术秘密权终止的原因如下。

①技术秘密权因权利人自动泄密而终止。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种,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的保护措施的自卫性。技术秘密本身就是技术秘密权人通过独立开发、研制及创造所获得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必须对技术秘密采取有效、充分的保密措施。只有这样,技术秘密权人才不至于丧失自己拥有的技术秘密权。与此相对,技术秘密权常常会因权利人的泄密而终止。

②技术秘密权因其他事由而终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技术秘密权因其他事由而终止的几种情形:“(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视为侵犯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权人常常会因为前述几种事由的出现而丧失自己的技术秘密权。

③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终止有如下3 种可能。

a.被定为涉密级的报告经过解密程序,降为公开级,从而进入公有领域。在科技报告管理中,视公开级报告为公开文献,我国目前尚未提出“非保密报告控制使用”的问题。

b.报告产生单位公开了报告包含的技术内容,从而使该报告的知识产权终止。

c.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例如,因为只有密级而未进一步限制使用范围,使得报告被竞争对手使用,或被恶意公开。

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终止问题,给科技报告管理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科技报告管理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含技术秘密的报告不会因为超范围使用而导致其技术秘密权终止。

(7)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

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从广义上讲可以有三种不同的途径。首先,最直接的就是权利人自己使用自己的技术;其次,权利人将技术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最后,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制止侵权的方式来行使知识产权,即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各项专有权利,从而间接地实现自己的权利。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属国家和权利人所有。报告产生单位有义务向国家按科研合同提交科技报告,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科技报告的管理权利。有关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按成文的使用办法使之在规定的范围内流通使用,但除特殊情况外(参阅下文,“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一般无权进行报告技术内容的技术转让。这个权利属于报告产生单位。如果有关部门在科技报告使用管理中发生了未经协调而超出报告产生单位按规定划定的范围使用的情况,致使报告产生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8)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所谓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通常是指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适当限制,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以及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能接触和利用智力成果,以及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技术秘密最大限度地为国家利益服务,以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共同进步。

为了解决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及公众利益的冲突,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国家要使科技报告最大限度地被利用,为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服务。尤其是当国家利益需要(例如因军事需要之故)的时候,有关部门有权允许第三方不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出于国家安全或军事秘密的原因)而使用科技报告知识产权人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人不得以禁止传播的方式滥用自己的权利,其经济利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另外,通过限制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可以促进科技报告的使用。

在本文“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部分,有“技术秘密权是自动产生的,其取得不需要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之说,但是,为了防止科技报告产生单位过度保护其技术成果,而将其产生的报告全部划入“限本单位使用”的范围,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科技报告技术秘密鉴定办法,从而平衡单位、国家和公众之间的利益。

(9)侵犯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是依法享有的,因此,擅自行使或利用智力成果所有人的专有权就构成了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对于技术秘密来说,未经权利人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就是侵犯技术秘密权。有关部门应该尽早就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法规,以规范科技报告产生、管理、收集和使用中的行为。

侵犯技术秘密权的行为特征有以下3 个。

a.侵犯技术秘密权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实施侵权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

b.侵犯技术秘密权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非法泄露、非法使用;二是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从权利人那里窃取、非法泄露、非法使用。

c.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知道所使用的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则不负侵权责任侵犯技术秘密权的行为是:利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披露、有意或无意泄露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第三人如果明知或应知侵犯技术秘密权的行为的存在,仍然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

当技术秘密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而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以下3 个。

a.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行政责任:停止侵权和罚款。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c.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严重侵犯技术秘密权行为者,视情节可处以3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