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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技报告管理体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美国十分重视国内科技报告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是从1945年美国总统的第9568号令开始有组织进行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基础,美国各部门都制定有针对本部门科技报告工作的规章制度。美国最终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科技报告法规制度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工作机制。

美国科技报告管理体系

世界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有相当数量的科技报告产生,如美国著名的四大报告、英国的UKAEA 和ARC 报告、法国的CEA 报告、德国的RVR 报告、加拿大的AECL 报告。自从1945年美国最早建立科技报告收藏与管理制度以来,科技报告便以一种独特的文献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重视,它是各国政府、科研部门、科技人员、企业进行相互交流的主要媒介。在美国,科技报告是科研过程和成果记录的主要形式,在某些领域对科技报告的使用率甚至要高于科技期刊和其他科技文献。目前,全世界每年产生80 多万份科技报告,并且已经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科技报告的交流网络。美国系统而及时地收集、整理科技报告文献,始终占据着世界科技报告的主导地位,包括所有政府财政支出或赞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报告,占全世界年发行量的80%左右,为美国的科研人员充分有效地利用最先进的科技成果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1)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美国十分重视国内科技报告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是从1945年美国总统的第9568号令开始有组织进行的。《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信息自由法》《国家技术信息法案》《美国技术卓越法》《版权法》等是美国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的基石,相关科技报告制度被纳入科研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安全等相关制度之中。

《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是一种有重要价值的国家资源,政府科技信息的公开和有效的交换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联邦研究与开发基金的有效使用;美国国家图书馆信息科学委员会(NCLIS)在一份评价报告中指出,国家对科技报告的收集、保存、利用等方面进行投资,其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美国联邦采办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FAR)明确规定:凡承包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的科研和生产项目者,都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交合格的科技报告(含该项目中形成的其他文献)。每个项目产生和提交的科技报告的数量、类型和时限在合同书上应有明确规定。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基础,美国各部门都制定有针对本部门科技报告工作的规章制度。例如,美国联邦国防采办法规(DFAR)及其一系列指南规定了AD 报告的密级划分和使用范围类型,能源部的科技信息管理指南、国防部的科技信息计划实施原则和工作纲要等文件都明确了科技报告的提交范本、类型和方法等。

美国科技报告法规制度从不同层面上确保了科技报告的产生、提交和安全交流利用,充分体现出提交科技报告是强制性政府行为、科技报告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开展交流使用的基本原则。美国最终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科技报告法规制度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工作机制。(www.xing528.com)

2)科技报告法定收藏单位

1950年,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的有关内容,授权国家一级的科技报告收藏与发行中心国家技术信息服务局(NTIS)收集、收藏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和工程信息,并向工业界、商界、国家和地方政府、其他联邦机构及公众进行传播发行。根据美国政府1992年的一项法令(15U.S.C.3704b—2)规定联邦行政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向NTIS 提交非密的科学、技术和工程信息,或政府给予资助的研究与发展机构的科技报告,以便NTIS 向私营机构、学术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联邦机构进行传播,由此保证了报告的来源。DTIC 定期向NTIS 送交公开或已解密的科技报告。

NTIS 负责PB 报告的采集、加工、收藏和发行工作,以及公开和解密AD、NASA、DOE 报告的收藏与发行工作,其中AD、NASA、DOE 科技报告由各自部门的情报(信息)中心进行加工、保存与服务,但每半个月要向NTIS 送交一次公开发行和解密的科技报告。NTIS 目前主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科技报告服务,其中90%的订购单都来自网上。

美国各基层科研单位一般将本部门产生的各种科技资料收藏于本部门的技术图书馆或资料室,供内部交流使用。这些资料包括提交到项目资助单位的科技报告以及未提交的仅供内部交流使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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