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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科技报告建设现状:有关资料汇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上各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有相当数量的科技报告产生,尤以美国政府科技报告为最,体系建设最完善。美国科技报告制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基础,各部门都制定有针对本部门科技报告工作的规章制度。美国各界普遍认为,接受联邦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产权属于联邦政府,即项目投资者。2)国内科技报告建设概况我国对科技报告的管理起步较晚。

国内外科技报告建设现状:有关资料汇编

科技报告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迅速。目前,全世界每年产生科技报告80 余万份,是各国政府、科研部门、科技人员之间进行科研交流的主要媒介。世界上各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有相当数量的科技报告产生,尤以美国政府科技报告为最,体系建设最完善。

1)美国政府科技报告建设概况

美国政府科技报告工作是从1945年美国总统的第9568号令开始有组织进行的,目前主要形成四大系统,包括国防部AD 报告、航空航天局NASA 报告、能源部DOE 报告和商务部PB 报告,并且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工作机制。美国政府科技报告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1)将科技报告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管理。

《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是一种有重要价值的国家资源,政府科技信息的公开和有效的交换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联邦研究与开发基金的有效使用。美国国家图书馆信息科学委员会(NCLIS)在一份评价报告中指出,国家对科技报告的收集、保存、利用等方面进行投资,其价值是无法估量的。科技报告作为政府财政支持科研项目的一项重要科技信息产出,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

(2)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

美国一向重视信息资源管理,《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信息自由条例》《文书削减法》《版权法》等是美国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的基石,相关科技报告制度被纳入科研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安全等相关制度之中。美国科技报告制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①国家级政策法规。《国家技术信息法案》《美国技术卓越法》《信息自由条例》等法律都有关于科技报告管理的规定。美国联邦采办法规明确规定:凡承包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的科研和生产项目者,都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交合格的科技报告(含该项目中形成的其他文献)。每个项目产生和提交的科技报告的数量、类型和时限在合同书上应有明确规定。

②部门级规章制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基础,各部门都制定有针对本部门科技报告工作的规章制度。例如,《美国联邦国防采办法规》及其一系列指令规定了AD 报告的保密级别划分和使用范围类型,能源部的科技信息管理导则、国防部的科技信息计划实施原则和工作纲要等文件都明确了科技报告的提交范围、类型、方法等。

③基层单位规章制度。以上述两级法规制度为基础,各基层单位又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如美国圣地亚国家实验室制定的SAND 报告准备指南详细规定了本实验室科技报告的类型、撰写格式、提交等内容。

美国科技报告法规制度从不同层面上确保了科技报告的产生、提交和安全交流利用,充分体现出提交科技报告是强制性政府行为、科技报告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开展交流使用的基本原则。

(3)科研管理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协同工作。

美国的科技报告工作完全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一般由科研管理部门和信息/情报部门协同完成科技报告的收集和安全交流使用工作。能源部设立了科技信息协调小组(STICG),该小组由能源部科技情报中心(OSTI)主任领导,成员由来自能源部相关科技计划和政策制定部门、现场办公室、合同户的科技信息联络员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各自部门内部的科技信息问题,并就科技信息政策、管理及传播等问题向OSTI 提供咨询建议。国防部会把国防科研项目承包商提交科技报告的数量、时限等信息通报给下属国防技术情报中心(DTIC),DTIC 则及时地把科技报告撰写和提交情况通报给国防部。此外,非公开科技报告使用申请书一般也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信息部门按照审批意见提供服务。两者的通力合作,确保了科技报告的按时提交和安全利用。

(4)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多层次收藏、服务和管理体系。

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技术情报服务局(NTIS)是美国国家级科技报告收藏和服务中心,负责PB 报告的采集、加工、收藏和发行工作,以及公开和解密AD、NASA、DOE 报告的收藏与发行工作。DTIC、OSTI、航空航天局情报中心分别负责本系统产生的AD、DOE、NASA 报告的收集和发行工作,并将公开和解密的科技报告及时提交给NTIS。

各基层单位一般将本部门产生的各种科技资料收藏于本部门的技术图书馆或资料室,提供内部交流使用。这些资料包括提交到项目资助单位的科技报告及未提交的仅供内部交流的资料。(www.xing528.com)

(5)有较为明确的产权、版权、共享规定。

美国各界普遍认为,接受联邦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产权属于联邦政府,即项目投资者。科技报告一般不正式出版,没有版权问题,少数由国家资助出版,版权也属于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报告和其他文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不同使用范围内共享或收取少量的成本费。

2)国内科技报告建设概况

我国对科技报告的管理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一些部门曾尝试设立部门科技报告管理机构,建立行业科技报告信息系统,但由于缺乏政策环境和经费支持,许多工作都未能继续。

我国的国防科技报告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大致经历了探索阶段、抢救阶段、规范化发展阶段。在部领导的支持下,制定了相关部级、行业级制度,成立了部级、行业级、基层级三级管理机构,迄今共收集5 万多份科技报告,初步建立了国防科技报告管理体系。

但由于国防科技报告工作没有完全纳入科研管理程序,目前,国防科技报告的收集工作仍处于被动状态、收集量偏小,此外,国防科技报告的交流、使用受到安全管理、密级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困扰,迄今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办法。

总体看来,我国尚未形成系统、有效、完整的科技报告体系,大量科技报告仍处于分散存档、搁置甚至流失的状态,科技报告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对科技报告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科研管理部门很重视科研项目的立项评估、经费监督、固定资产验收,却忽视对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信息产品的评估、验收和开发利用,对提交科技信息产品的质量多少缺乏严格的评审和监督机制,提交上来的科技资料也一般被作为档案长期闲置。科研人员也只重视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并没把撰写科技报告作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综合开发利用的过程。

(2)缺乏政策环境支持。

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有关国家科技信息资源积累、管理、共享的政策法规,也没有针对科技报告管理的国家层面的法规制度,国家各科技计划体系在科技信息、档案的提交、管理等方面要求不一致,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政策不完善,这些都不利于科技报告的产生、提交和利用。

(3)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

科技报告工作的开展需要科研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科技报告工作并未被真正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也未能建立有效的科研管理部门参与科技信息管理的机制。科研管理部门、信息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也缺乏有效的合作、监督和信息共享机制。

(4)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缺乏对科技报告的承认机制。大部分部门在进行科技产出统计、成果奖励、职称考核时并未将科技报告计算在内,提交科技报告与否、质量如何等对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声誉和竞争力也没有任何影响,这些严重影响了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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