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美国诞生了《美国政府出版物月报》,将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研究机构编写的科技材料统一编目,并提供公开使用。在随后的40年间,形成1.6 万篇技术文件和研究报告,成为美国政府科技报告的雏型。
从1945年第9568号总统令有组织的开展政府科技报告工作以来,美国已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管理最完善的国家层面的科技报告管理体系,建立了“联邦+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国防部AD 报告、商务部PB 报告、航空航天局NASA 报告和能源部DE 报告四大体系,国家技术信息服务局(NTIS)是美国国家科技报告收藏和服务中心,负责PB 报告以及公开和解密AD、NASA、DE 报告的收藏与发行工作。
美国每年产生约60 万份科技报告,公开发行6 万多份科技报告。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政府将需经过研究、试制和试验才能形成的产品或服务,作为研发合同纳入《联邦采办条例(FAR)》统一管理(简称《FAR》)。《FAR》明确规定:凡承包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超过25 000 美元的所有项目都应保留其非保密记录,所有研发合同承包商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交合格的科技报告。
不仅如此,美国国防部、航空航天局、能源部等部门根据各自需要和特点制定本部门的共享和管理政策和办法。比如,能源部的科技信息管理导则明确规定:科技报告的提交范围、类型、方法等,规定从合同签订后最迟不超过6 个月,即要提交该项目的第一份科技报告。《国防部科技信息计划》《NASA 科技信息记录、审批和传播要求》《能源信息法》等,明确相应部门科技报告的提交范围、方法、程序等,确保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和利用。
相比之下,我国的科技报告工作起步较晚。1964年,当美国的科技报告形成规模并成为其战略资源时,钱学森等多位科学家就呼吁建立我国自己的科技报告体系。直至1984年,我国才开始探索国防科技报告体系。2000年,我国国防科技报告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阶段,形成国防科技报告体系。
然而,我国民口却迟迟没有建立科技报告制度。2011年,温家宝总理曾在中国科协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欧美等国家都有系统的科技报告制度,把国家支持的科研活动产生的资料,包括研究目的、方法、过程、技术内容、中间数据以至经验教训,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共享。”(www.xing528.com)
2012年1月,刘延东同志在视察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收藏的150 万份美国政府科技报告后指出:“科技报告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我们也要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201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至今,除国防科技报告收集到13 万份外,我国民口的科技报告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为此,我国需要借鉴美国和我国国防科技报告的经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尽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目前,科技部正在全力推进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科技部党组将科技报告制度建设作为“钉钉子工程”予以部署,成为今年科技部的重点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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