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应收票据的贴现期是指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为止实际经历的天数,其中贴现日和票据到期日只计算一天。
贴现率若以年利率表示,则需要配合贴现期换算成日利率。
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2)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企业根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带有追索权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追索权是指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核算
将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企业对票据到期无法收回的票款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种类型的票据贴现,意味着企业将票款不能收回的风险一并转给了贴现银行,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冲销应收票据的账面记录。因此在贴现时,按企业实际收到的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贴现净额与商业汇票的面值及已计提利息的差额为日常理财活动中产生的收益或费用,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在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财力雄厚的银行,将其贴现基本上不存在到期无法收回票款的风险,因此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一种典型的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
【例4-6】 2016年9月18日,天兴公司销售产品100件给福果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㉞000元,当日收到采购方开出的一张期限为4个月、票面利率为6%、票面金额为2㉞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9月30日,天兴公司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规定的年贴现率为9%。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天兴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销售产品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2㉞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㉞000
②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时:(www.xing528.com)
票据到期利息=2㉞000×6%×4÷12=4680(元)
票据到期值=2㉞000+4680=238680(元)
贴现天数=110天
贴现利息=238680×9%×110÷360=6563.70(元)
贴现净额=238680-6563.70=232116.30(元)
借:银行存款232116.30
财务费用1883.70
贷:应收票据2㉞000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在贴现时已经冲销票据的账面记录,因此在票据到期日,贴现企业不需要另行处理。
(2)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核算
将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企业对票据到期无法收回的票款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类型的票据贴现,意味着企业依然承担着票款不能收回的风险,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不应冲销应收票据的账面记录,因此在贴现时,按企业实际收到的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取得的款项视作银行发放给企业在贴现期限内的周转借款,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在我国,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付款人,将其贴现就有可能存在到期无法收回票款的风险,因此企业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一种典型的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
【例4-7】 2016年9月18日,天兴公司销售产品100件给福果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㉞000元,当日收到采购方开出的一张期限为4个月、票面利率为6%、票面金额为2㉞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6年9月30日,天兴公司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规定的年贴现率为9%。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天兴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32116.30
贷:短期借款232116.30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在贴现时并没有冲销票据的账面记录,因此在票据到期日,贴现企业需要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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