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异域关于合规计划法律制度,并实现本土化移植,这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也大有裨益。
首先应当明确,合规绝不是单单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自律性质的规章制度,而是一项动态的立体化工程。所谓合规计划,指在法定框架下,企业组织结合自身文化、性质以及规模等特殊因素,设立一套违法甚或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及检举机制,从而达致减轻或豁免责任的正当化目的的机制。并且,此种机制不能仅局限于制度层面,而应当形成一种蔚然成风的企业日常性守法文化。在此种理念的指引下,企业犯罪的治理更多依赖于“软法”而非具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法律法规。合规计划的贯彻,则需要镶嵌于刑事立法,并依靠量刑优待来实现犯罪预防。
刑事合规是通过怎样的机制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呢?其实,这主要体现在腐败犯罪领域,据“中心”统计显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等已然成为民营企业高频罪名,而这类犯罪是对企业资源的极度消耗。在过去一年,华为大中华区执行副总裁腾鸿飞因腐败犯罪被司法调查,京东、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行业巨擎也相继发生高管职务侵占等丑闻,这种现象必须被予以高度关注。落实刑事合规计划,就是通过预防民营企业内耗型腐败犯罪,进而防范民企的产权流失。大力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是当代世界性趋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在企业犯罪治理上,必须从单纯的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升级转型,这也是民营企业的内生型需求。
企业刑事合规充分体现了“政府—企业”合作治理理念,也是“预防为本、打击为辅”治理理念的具体落实,值得广泛推进。 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质,就是通过刑事制度的改革,将企业积极参与犯罪的社会责任,由一般社会责任升级为刑事义务,倒逼企业通过完善内部治理,主动预防犯罪,从在犯罪治理格局上变“国家要企业预防犯罪”为“企业主动预防犯罪”。
英国于2010年颁行的《反贿赂法》则因其将严格责任原则纳入而被称为“史上最严厉反腐败法”,其中设立的“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规定,如若商业组织无法证明其已经设计充分制度来预防贿赂犯罪,一旦查获其组织内部人员为其利益实施关联贿赂行为,该商业组织也成立此罪。无独有偶,法国于2016年颁行的“萨班二号”法案规定了要在超过五百人的企业中设立预防高管贪腐计划,并由国家反贪监察局专门执行并实时监督,企业需要定期向该机构展示自己在腐败犯罪刑事风险防控方面的努力。
显而易见,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可以“倒逼”企业组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加强内部刑事风险控制,进而提前建构起缜密完备的腐败犯罪发现与预防机制,这对我国的刑事立法颇有启迪意义。究其根本,企业犯罪需要通过建构“轻轻重重”的两元化刑事政策来实现科学有效治理。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忽视合规建构的企业严厉惩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经济惩罚上,使得其他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而受到威慑,进而达到一般预防之功效;另一方面,对于积极主动履行合规义务的企业,通过缓起诉等制度减免刑事责任,克服刑罚对企业招致的负面效应。最为关键的是,缓起诉协议中的合规要求能够使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重视风险内控,这能以较少的治理成本换取最大的治理效果。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即为这种理念开始本土内化的示范例证。在此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加赋了保障安全管理的义务,但一直未能得到理想的治理状态。而后,刑法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上升为互联网企业的强制义务,当以刑事手段作为保障时,经济理性的企业在面临违法成本计算时惧殚于巨额的罚金,不得不在日常的管理中就重视合规体系的科学系统建设。(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我国现行惩治腐败犯罪的重任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构承担,这种依赖于事后惩处的治理模式无法实现标本兼治,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国际上一些先进经验的本土化改造与参照,进而建立我国的法人内部预防腐败机制,激发企业组织与企业家在反腐败工作上的事前防控机能,最终形成“国家—社会(企业)”的二元治理模式。
【注释】
[1]此部分内容来源于顾雏军的申诉意见及辩护词,参见新华网.《顾雏军出狱实名举报四官员,炮轰美的做局》, 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cyjj/07.htm,访问日期:2019年4月10日。
[2]《张远煌:企业家何以行稳致远》,载《检察日报》2017年1月25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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