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者认为,民营企业家之所以能够在法律的轨道内从事商业活动,其根本原因是企业可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规文化。以域外经验为镜鉴,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汇丰、大通等银行就已经认识到合规管理的必要性,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探索适合自身的合规风险线管理模式。巴塞尔银监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于2005年所颁行的《合规与银行内部的合规部门》首次提出“合规应称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企业合规计划作为其在美上市的必要资质,日本则将之作为企业设立事前审批的重要依据。事实上,我国的民营企业也应当顺应世界潮流建构合规体系,并使之内化为一种企业文化。
针对内发性贪腐犯罪,民营企业构建合规文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形成一种以惩罚为导向的震慑机制,使企业家“不敢腐”;第二,通过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来建构起科学化的企业现代管理制度,侵占资产等内部贪腐行为的滋生空间便因此消弥,进而实现“不能腐”的效果;第三,仅仅建立合规制度还不够,华为等行业巨头的一系列高管贪腐案表明,所谓“高薪养廉”只是脱离犯罪学实践的制度空谈,将合规文化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在根源深处“不想腐”,才是企业内控的最高境界。
更为重要的是,合规理念在我国刑法典中具备扎根生芽乃至结果的现实土壤。合规文化的本质是通过宽宥量刑以激励企业将合规计划真正深入贯通于每一个经营环节(见图1,数据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刑法》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危害行为被描述为: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而导致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换言之,作为过失犯罪,只要企业单位尽到谨慎且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出现安全事故也不成立本罪,其中的“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又何尝不是一种生产合规的要求呢?此外,我国学者还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作为工程合规的重要内容。尽管这些罪名不在腐败犯罪之列,但其仍属于发生于企业内部侵蚀企业肌体的内向型犯罪,由此可见,合规文化其实已经悄然浸润至我国刑法个别立法例中。申言之,在发生危害结果后,企业可以通过证明其自身已通过完善的合规制度而尽到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以此来换取刑事责任的减轻甚至豁免,这种犯罪合作模式应当得到推广。
图1 2017年度民营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分布(www.xing528.com)
但是,在民营企业中,企业家受学校教育水平相对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通过继续教育的形式对其进行合规培训更显的十分必要(见表3)。即便待遇丰厚的高管也可能实施内向型腐败犯罪,这样的案例已经屡见报端。例如,华为大中华区副总裁腾鸿飞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被调查,百度副总裁曾良利则因贪腐谋私而被解雇。值得反思的是,我国的民营企业普遍都存在合规文化匮乏的问题。根据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于2017年发布的《中国合规及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仅有22%的民营企业制定了内部调查的机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企业遭遇境外执法调查的首要原因是反商业贿赂,这一比例高达69%,对于我国企业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树立十分不利。
表3 国有与民营企业家学历程度对比 单位:%
数据来源: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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