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常常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以刑事手段制裁民营企业。在张文中案中,原审被认定为诈骗罪即与国有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衡水中院与河北高院的判决,被告人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通过申报虚假项目将物美集团以下属企业名义,骗取国债技改贴息3 190万元。但事实上,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虽然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进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但民营企业并没有被明确禁入此列。不久之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经济政策以及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发生调整,物美集团在2002年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与物流项目符合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物美集团尽管由于截止时间紧迫而以下属企业名义申报,但这仅是程序方面的瑕疵,没有令审批机关对其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故不应构成诈骗罪。此案背后凸显出当地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公法领域众所周知的准则,但当地审判机关对之置若罔闻,忽视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变迁,出于“公尊私卑”的惯性思维将技改贴息的主体擅自限定在国有企业领域。正是秉持着同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判决张文中无罪。
无独有偶,顾雏军案的导火索是被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控诉“在并购中瓜分国有资产”。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为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以注册资本12亿元成立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超过彼时《公司法》20%的比例限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之后企业运营亏损,被告人为避免退市而以压货销售、延后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并且杜撰虚假的财务报告,进而造成股民经济损失,成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事实上,早在2003年广东省已经发文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受20%限制,格林柯尔公司也具备官方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此外,用回账方式增加公司实体资本的做法来源于顺德市工商部门的建议,顺德市政府还为此两次出具担保函。(www.xing528.com)
此外,被告人申请政府有关官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遭到法院拒绝。除此之外,格林柯尔集团主营冰箱、空调等季节性产品,压货销售并不罕见,企业4.9%的压货比例几乎是全行业最低,更不存在主观恶意,侦查机关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增利润司法会计报告是认定有罪的核心证据,但该事务所并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本案值得反思之处在于:格林柯尔公司本是通过平等谈判的交易方式实施并购,但其间不可避免地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据顾雏军的申诉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由于该企业的迅速扩张侵犯到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广东省证监会捏造事实并将其移送司法处理,公安与司法机关更是以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定案[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