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是临时仲裁,则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就直接审理案件。若属机构仲裁,则当事人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直接审理案件,而是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纠纷,由仲裁机构的秘书处提供行政服务,待作出裁决后,仲裁庭便告解散。在各国的仲裁立法以及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仍是较普遍采用的方式,而不论争议标的有多大。
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是根据当事人合意或者其他有权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所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具体负责对已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
如果是临时仲裁,则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就直接审理案件。若属机构仲裁,则当事人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直接审理案件,而是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纠纷,由仲裁机构的秘书处提供行政服务,待作出裁决后,仲裁庭便告解散。
如前所述,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也可以由多名仲裁员(通常是3名或者更多的奇数)组成的合议仲裁庭。(www.xing528.com)
在各国的仲裁立法以及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仍是较普遍采用的方式,而不论争议标的有多大。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规则》规定,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时,除非仲裁院认为有理由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否则应当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多名仲裁员的合议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3名仲裁员的仲裁庭组庭方式各不相同,一般做法是: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的优点在于,各方当事人均选定一位仲裁员,通常该名仲裁员比较熟悉指定方当事人的法律、文化和商业背景,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和信任感;就仲裁庭而言,由不同背景的仲裁员参与审理,当事人的情况更容易被仲裁庭所理解,从而避免某些可能产生的误解。[41]所以,尽管3名仲裁员的仲裁庭费用较高,但是当事人仍然更倾向于接受这种组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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