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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行为规范及和解建议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仲裁员参与和解若当事人请求或者同意仲裁庭所提出的建议,仲裁庭作为一个整体可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当指定的仲裁员超过一名时,他们应把已披露的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相互通报。仲裁员可建议当事人讨论和解结案的可能性,除非应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否则仲裁员不应出席或参加和解协商。

仲裁员行为规范及和解建议

仲裁被广泛运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其独立、公正、迅速、及时的优越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仲裁员的个人品质和专业知识。然而作为一种制度,若单纯依赖个人的道德和素质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为此,一些专业协会以及仲裁机构自己制订了一系列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以约束仲裁员的行为。这些行为准则,虽然不能如仲裁规则那样被法院援引作为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裁决的理由,但由于其内容涉及基本的法律制度和公众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如果仲裁员行为不端,法院往往将援引本国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对仲裁员的行为予以审查,从而影响裁决的秩序。[8]所以,仲裁员除了本身的道德约束以及仲裁机构行为规范的约束外,事实上也受到各国法律的间接约束。

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界影响较广泛的是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IBA)所制定的《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Ethics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美国仲裁协会(AAA)和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联合制订的《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

(一)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要点

《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是由国际律师协会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在新加坡纽约召集国际会议期间草拟的。该行为准则不同于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所制定的道德规范,规定不论采用何种指定方式所指定的仲裁员,均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

1.基本原则

仲裁员应勤勉和高效地为当事人公正而又妥善地解决争议,并且毫无偏袒,始终如一。

2.接受指定

候选仲裁员只有在确信自己能不偏袒地履行职责、对仲裁的语言具备足够的熟练程度,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时,才能接受当事人的指定。

3.偏袒的构成

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有姻亲或血亲关系、与当事人或者可能成为重要证人的人现存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关系、候选仲裁员的家庭成员、他的公司或任何商业伙伴与一方当事人有商业来往的情况下,都可能对争议的结果有重要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均可能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存有偏袒的印象

4.披露之义务

候选仲裁员应当披露:与争议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的所有以往的或现存的商业关系;与任一当事人或任一已知可能成为仲裁中重要证人者的重要社会关系的性质和持续期;与任一同一仲裁庭成员的以往关系的性质;等等。仲裁员披露之义务贯穿整个仲裁过程。

5.与当事人的联络

对于当事人就指定仲裁员事宜与候选仲裁员进行联络,候选仲裁员应查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是否同意自己被接洽的这种方式,并应将首次会谈的实质内容书面或口头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在仲裁的全过程,仲裁员应当避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单独接触;若一仲裁员获悉同一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与当事人有不正常的接触,应通报其余仲裁员,并共同决定应采取何种行动;除非其他方当事人在场,否则仲裁员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仲裁当事人的礼物或实质性的款待。

6.酬金

仲裁员不应单方面与当事人就酬金或费用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

7.勤勉尽职之义务

仲裁员应拿出当事人合理要求给予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全部案情,并尽力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8.仲裁员参与和解

若当事人请求或者同意仲裁庭所提出的建议,仲裁庭作为一个整体可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

9.保密

仲裁审理以及裁决书本身的内容应当永久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国际律师协会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国际仲裁利益冲突问题指南》,试图增加仲裁业标准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2016年2月通过了新的关于披露仲裁院潜在利益冲突指南。

(二)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的仲裁员道德规范要点

1.仲裁员应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正和公平

仲裁员不得谋求自己被当事人选定。只有确信具有足够的时间,才能接受当事人的指定。在接受指定之后或者在担任仲裁员的整个期间,仲裁员应当避免与当事人建立金钱、商业、职业、家庭或社交联系,或谋求金钱或私利,也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物或实质性的款待。仲裁员应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行事。

2.仲裁员应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或可能造成不公平或偏袒印象的任何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

要求担任仲裁员的人士在接受指定之前披露与仲裁结果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金钱方面或个人方面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或造成不公平或偏袒影响的所有现存的或以往的金钱、商业、职业、家庭或社交方面的关系;要求担当仲裁员的人士披露他们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或已知将充当证人的任何个人的所有前述情况。除非仲裁机构的规则或惯例规定了披露的其他程序,否则披露应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当指定的仲裁员超过一名时,他们应把已披露的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相互通报。

3.仲裁员不得私下与当事人接触以应避免不公平或偏袒的印象

仲裁员不应于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讨论案件,除非为了讨论是否愿意接受指定问题。如果与一方当事人的接触是为了讨论诸如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或者为了程序而进行的协调等,仲裁员应立即将讨论的内容通告其他当事人,并且给不在场的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仲裁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联络都应该同时把通信的副本寄给其他当事人。

4.仲裁员应公平而勤勉地实施仲裁程序(www.xing528.com)

仲裁员应不偏不倚地进行仲裁,并在程序的全部阶段中平等和公允地对待所有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迅速结案。仲裁员对当事人及其律师、证人应当耐心有礼,并促使程序中所有参与人效法之。仲裁员应给所有当事人以开庭时间和地点的适当通知,使之有机会出庭陈述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未出庭,仲裁员应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商定的规定或者法律继续进行仲裁。如果案情需要,仲裁员应召集证人、索取文件或其他证据。仲裁员可建议当事人讨论和解结案的可能性,除非应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否则仲裁员不应出席或参加和解协商。仲裁员不应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求和解。

5.仲裁员应以公正、独立和审慎之方式作出裁决

仲裁员应独立行使裁决权,公正地决定问题,而不应允许外界压力影响决断,更不能将裁决的职责托付他人。除非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且仲裁员认为和解条件恰当,仲裁员才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协议写入裁决书。

6.仲裁员应忠于职责的信托关系及保密义务

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信托关系,无论何时,都不应利用仲裁程序中获取的情况谋求私利,或为他人谋利、抑损他人利益。仲裁员应对有关仲裁程序和决定的所有问题保密。在收取酬金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就报酬的数额进行接触或讨价还价,以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正和公允。

7.非中立仲裁员的道德约束

尽管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规则都规定,由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的仲裁员都应该是中立的,但在某些法律制度下由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为“非中立仲裁员”,即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可以偏向该方当事人,而第三名首席仲裁员作为中立的仲裁员。作为非中立仲裁员,应当承担道德义务。

非中立仲裁员可偏向指定他们的当事人,但在其他方面有义务真诚、廉正和公平地尽职,不应当卷入当事人或证人的拖延策略和干扰行为,也不应向其他仲裁员作不真实的或使人误解的报告。

当事人所指定的非中立仲裁员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披露本规范第2点要求披露的私利和关系,但是,如果并非指定其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回避时,该仲裁员无须回避。

本规范第3点关于不得私下与当事人接触的限制规定,非中立仲裁员只要首先将就案件的任何事项与指定他们的当事人的接触,通知其他仲裁员和当事人就不受此项限制;非中立仲裁员可与当事人商讨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非中立仲裁员与指定其的当事人关于本规范所允许的事项进行书面联络时,无须将副本寄送其他当事人或仲裁员。

当事人指定的非中立仲裁员亦应遵守规范第5点的全部义务。

关于公正、独立和审慎作出裁决的第5点义务,非中立仲裁员同样予以应当遵守,但是允许非中立仲裁员倾向于作出有利于指定他们的当事人的裁决。

在不受关于仲裁员报酬规定约束的前提下,非中立仲裁员亦应遵守规范第6点的全部义务。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仲裁员行为规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所以能够在国际确立其声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仲裁委员会制订的仲裁员行为规范得到了严格遵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的行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此外,还专门制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简称《仲裁员行为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员行为规范》并不构成仲裁规则之一部分,它仅是仲裁员的行为准则,属于一种单方面的规范。当事人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并不表明仲裁员守则如同仲裁规则那样同时可约束被选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当事人。因此,仲裁员守则不能作为法院拒绝执行裁决所引用的依据,更不应导致对仲裁员进行追索。[9]该《仲裁员行为规范》的要点如下。

1.基本原则

仲裁员应根据事实、依照法律、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我国的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员全部都是中立仲裁员。不论是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抑或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均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

2.与当事人接触的行为准则

列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凡是事先与当事人一方讨论过案件或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接受当事人的指定担任该案的仲裁员。在仲裁的全过程中,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一方或者讨论案件的情况或者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当事人向仲裁员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转交。但是,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进行调解时,仲裁员与当事人一方单独会见则不在此限。

3.披露情况

仲裁员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这些关系和情况包括亲属、债务、财产与金钱关系、业务及商业关系等。如果存在这些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候选仲裁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4.公平、独立地实施仲裁程序

仲裁员应严格按照仲裁规则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倾向性,应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避免对关键问题过早作出结论。仲裁员提问应本着查证事实的目的进行提问,避免偏向或者诱导性提问。

5.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仲裁员若无法保证以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案件,就不应当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一旦接受指定,就必须勤勉地履行职责,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开庭时间不受其他安排的影响。在仲裁庭审结束后,若认为案情已经清楚,仲裁员应当尽早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6.保密义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机密,不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会议等情况。仲裁员在撰写文件、发表讲演或进行其他学术活动提及某案件时,应作适当处理,以使外界无法辨认案件和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关于仲裁庭合议的情况等也必须予以保密,不应让当事人知晓。

7.报酬

当事人将案件交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缴纳相应的仲裁费,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统一收取,仲裁员与当事人不得就报酬问题进行接触。仲裁员除了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获取合理报酬外,不得从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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