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仲裁协议的无效不同,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完结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意思而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仲裁协议失效的直接法律效果是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对法院司法管辖的排他力都不复存在。当事人或者重新订立仲裁协议,或者选择诉讼。仲裁协议失效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因当事人变更或放弃仲裁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之后,经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而决定不再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争议。有效的仲裁协议经由当事人的合意而失效。
当事人合意放弃仲裁既可以通过一致表示而达成,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而放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法院起诉并且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没有在首次开庭前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另一方不提出异议即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并进行审理。这种情况就是默示放弃仲裁。因为提出起诉的一方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地表明放弃仲裁;而另一方在开庭前对法院管辖权又不提出异议,说明当事人有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思。这样,默示行为反映了双方放弃仲裁的合意。
(二)仲裁裁决被当事人履行或通过法院加以执行而使仲裁协议失效(www.xing528.com)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且获得仲裁裁决。当事人自觉履行了仲裁裁决,或者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执行了裁决,仲裁协议指定仲裁事项得到解决。当事人如果就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再次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就会拒绝受理,仲裁协议也因此而失效。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仲裁裁决是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则仲裁协议直至仲裁机构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仍然有效。
(三)仲裁裁决被执行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将争议交由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而获得仲裁裁决后,其法律效力并未稳定。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或者胜诉方不能获得仲裁裁决规定的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执行的请求。如果法院根据法律认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两种情况下,原来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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