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事仲裁协会(The 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JCAA)成立于1950年3月14日,是根据日本《民法典》第34条设立的社团法人。协会的宗旨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国内外商事争议,并尽可能避免商事争议,促进国内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职责包括仲裁、调解、提供避免商事争议的咨询意见,与国外仲裁机构交流和合作、管理仲裁员、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并出版协会的仲裁杂志、介绍解决商事争议的经验。协会还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担任指派仲裁员的委派机构。[56]
协会目前使用的仲裁规则是1992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事仲裁规则》。但是,当事人也可以选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要点
1.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据规则的规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副本、证据材料,例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则应提交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当事人应在提请仲裁时预缴仲裁费。仲裁协会收到当事人书面仲裁申请的日期为仲裁程序的起始日。
仲裁协会确认仲裁申请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应毫不迟延地将接受仲裁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将仲裁文件副本寄送被申请人。同时,仲裁协会应指定一名秘书负责该案的行政事务。
日本仲裁协会将接受仲裁的通知发送给被申请人满3周之日被视为“基本日”(Basic Date);若被申请人证明其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此日期,则其实际收到仲裁通知的日期为“基本日”。
被申请人应在基本日起的4周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协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书明显地具有反请求的性质,应通知被申请人按反请求的要求提出反请求并缴纳费用。若被申请人欲提出反请求,则应在基本日起6周内提出。
当事人可对其仲裁申请或反请求以书面方式作出修改或补充。在仲裁庭已经组庭的情况下,应由仲裁庭在听取另一方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接受修改或补充。在提起仲裁程序之日起30日内和指定仲裁员前,申请人得以书面方式撤回仲裁申请。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申请撤回申请须获得被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2.指定仲裁员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备有仲裁员名单,但是当事人选派仲裁员并不限于此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方式指定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或者确定仲裁员人数、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或者期限。如果当事人自行达成上述书面协议,应在“基本日”起3周内通知仲裁协会。
如果当事人在“基本日”起的3周内未通知仲裁协会有关仲裁员的人数,则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组成,除非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基本日”起的4周内书面要求3名仲裁员,并且仲裁协会也认为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适当的。
如果当事人协议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共同指定该名独任仲裁员。若当事人未能在发出关于指定仲裁员起的通知之日起4周内指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协会指定一名不同于当事人国籍的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
若当事人决定由3名或3名以上奇数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应在向仲裁协会发出有关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4周内各指定一名或同等数目的仲裁员;否则,应由仲裁协会按当事人约定的人数指定仲裁员。在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仲裁员们可以推选其中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不居住在日本,有关当事人应负担该仲裁员的仲裁开支,除非仲裁庭以不同的方式分担此项开支。如果由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指定的仲裁员也不居住在日本,则由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确定开支的分担。
3.仲裁审理
仲裁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应由仲裁庭与当事人协商后决定,并由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职员立即通知各方。若开庭的时间超过一天,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第二天继续开庭。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开庭日期,除非仲裁庭认为存在无可避免的情势,否则仲裁庭可以变更开庭日期。经当事人书面请求,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审理,而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双方当事人对其请求和答辩负有举证之责。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开庭日以外的时间对有关书面证据进行审查,此时当事人应有机会出席。
仲裁庭的审理过程中有权向专家咨询、检查或调查与案件的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等负担;如果产生的费用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所致,则由请求方负担。(www.xing528.com)
仲裁庭在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已经提供完毕,仲裁程序的进行已经充分,足以作出仲裁裁决的话,应当向当事人宣告仲裁庭审终结。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在宣告仲裁庭审终结之日起5周内作出裁决,若仲裁庭认为出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其他理由,可以将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到不超过8周的合理期限。
仲裁裁决应附具理由,经当事人申请并且仲裁庭认为合适的话,仲裁庭可以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载入仲裁裁决。裁决应由每一仲裁员签名和盖章。若仲裁员不在裁决上签名和盖章,裁决书中应说明理由。
在作出裁决后,负责该案的仲裁协会职员应毫不迟延地将裁决书的正本送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保存。
(三)新规则要点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修订了其《商事仲裁规则》及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管理规则》。此外,还采用了一套新的单独的《互动式仲裁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商事仲裁规则》是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主要商事仲裁规则。《商事仲裁规则》的主要修订包括以下各点。
(1)仲裁员的公正性。仲裁员必须调查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情况。仲裁员必须在任命时提交公正和独立声明,并披露可能使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
(2)仲裁庭秘书。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员不得将决定权下放给第三方,例如仲裁庭秘书。仲裁员只有在当事各方就仲裁庭秘书、其工作范围和报酬的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任命仲裁庭秘书。
(3)不披露异议意见。规则禁止披露持异议意见的仲裁员的意见,其用意是使仲裁裁决更难以挑战。
(4)快速程序的修订。金额小于或等于5 000万日元(45万美元)的纠纷将由独任仲裁员审理。金额较高的纠纷,如果当事方同意在仲裁早期使用快速程序,则可使用快速程序。快速仲裁原则上只在文件的基础进行审理,即不举行口头听证。仲裁员必须在任命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
(5)仲裁员费用。仲裁员每小时的固定费率为50 000日元(450美元),但根据案件标的金额规定了上限。此外,仲裁员超过150小时以上,每工作50小时,每小时费率可减少10%,不论争议的标的金额如何,最多可减少50%。但是,当事各方可以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不是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同意修正这些规定。
(6)管理费。新规则提高了机构的行政费用(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应支付),特别是标的金额较低的案件。最低收费为500 000日元(约合4 500美元),最高收费为2 500万日元(225 000美元)。
《管理规则》适用于由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管理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管理规则》的修订主要是为了提高仲裁员费用。除非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另有决定并征得当事方同意,否则其管理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员每小时将获得500—1 500美元的报酬。如果所有当事方都同意,仲裁员也不需要等到仲裁结束后才付钱。提高这一标准是为了在审理时间较长的仲裁中能吸引到顶级仲裁员。而在这一高端领域,新费率明显高于其他机构的标准费率。《互动式仲裁规则》是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推出的全新规则,其与《商事仲裁规则》相似,但又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仲裁庭的积极作用。《互动式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庭在审理期间两次通报对纠纷的初步意见,目的是减少不必要的工作、费用和时间。一是争议问题摘要。仲裁庭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尽早就双方的立场以及仲裁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编写一份摘要,并就这份文件与当事方协商。二是初步意见说明。在就是否举行听证会听取证人证词作出任何决定之前,仲裁庭必须向当事方提供一份书面摘要,说明其认为重要的事实、法律和其他事项,以及对这些事项的初步意见。然后,在仲裁庭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口头听证之前,当事方有机会发表意见。仲裁庭的意见不具约束力,双方可均同意不对任何仲裁员表达的初步意见提出异议。
其次,较低的固定仲裁员费率。与《商事仲裁规则》不同的是,《互动式仲裁规则》将根据争议标的金额确定仲裁员的费用。独任仲裁员案件的费用不等,金额低于5 000万日元的争议为100万日元,金额100亿日元以上的争议为500万日元。标准大大低于《商事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员收费上限。
以上新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201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仲裁将根据以往规则继续进行,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仲裁将按照新规则,即使仲裁协议指定了以前的版本。当事方应在其仲裁协议中明确所适用的规则。如果仲裁协议仅提及“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仲裁”则默认适用《商事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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