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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会仲裁院: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2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发布研究报告显示最新的费用和仲裁时长。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2010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管理的80个案例在2007—2014年间发布了裁决。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研究报告的主要统计数据包括以下方面。

瑞典商会仲裁院: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SCC)成立于1917年,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机构,但在职能上它是独立的。

瑞典的仲裁制度历史悠久,有一大批精通国际商事仲裁的专家;特别是瑞典在政治上属中立国,在20世纪70年代的冷战时代,瑞典与各国均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因当时的东西方公司企业都拒绝通过对方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故首先是美国与苏联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中都选择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由此使之发展成为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的理想机构。此外,瑞典先后参加了1927年日内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样,凡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庭所作的裁决,可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承认及执行。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大量引进外国的成套设备,在这些贸易合同中如果约定将争议提交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的,一般均优先考虑在该院仲裁。即使进入80年代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逐步建立起国际声誉,但涉及一些大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外国当事人仍然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为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

该仲裁院设有3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由商会的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3年。3名委员中1人充当主席,由对解决商业纠纷富有经验的法官担任,1人须为执业律师,1人则由商界享有声望的人士担任。每名委员各配备一名副职,副职具有与其所代表的正式委员相同的资格。委员会按多数票决定有关事宜,如未形成多数,主席有投票决定权。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商会不得复审。仲裁院设有秘书处,其秘书长必须是律师。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仲裁规则,其特点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灵活性和仲裁庭充分的自主权,该规则第1条规定,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不仅可以适用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所约定的其他仲裁规则。正因为如此,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在一些具体的期限等事项,都未作明确规定。例如,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及反请求的期限,关于仲裁开庭审理的通知期限等事项,均未作规定。

根据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约定将争议交付该仲裁院解决,但未商定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在当事人约定由独任仲裁员仲裁的,独任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在其他情况下,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同等数目的仲裁员,然后由仲裁院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主席。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则应由仲裁院指定。

一旦仲裁庭组成并且当事人已经缴齐保证金,仲裁院应立即将案件移交给仲裁庭。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除非当事人已经就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作出约定,否则由仲裁庭决定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庭开庭的时间长短及举证方式等问题,均由仲裁庭决定。尤其是关于证据,按仲裁庭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作出陈述,具体说明每一证据他们想证明什么,并应当出示其证据的书证。如果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其所要求的或与本案无关,或仲裁庭认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以更简单的方式或以更少的花费即可求得证明,则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该已提交的证据。(www.xing528.com)

仲裁裁决至迟在案件移交给仲裁庭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应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可以就个别争议点或部分争议,作出单独裁决。如任何一方反对,则只能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作出部分裁决。如一方当事人已部分承认了申诉的请求,则仲裁庭可以就已承认部分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裁决中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或抄写错误,应由仲裁庭予以改正。如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请求,仲裁庭可以对本应在裁决书中决定而未予决定的问题作出决定。如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请求,仲裁庭可以就此裁决作出书面的解释。仲裁庭采取任何此类行动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机会发表意见。

2016年2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发布研究报告显示最新的费用和仲裁时长。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2010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管理的80个案例在2007—2014年间发布了裁决。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研究报告的主要统计数据包括以下方面。

(1)独任仲裁员案件和3名仲裁员案件的费用中位数分别为33 096欧元和167 021欧元。

(2)仲裁时长的中位数为13.5个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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