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上不少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持赞同态度,并积极通过双边协定方式对与仲裁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例如,1987年5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5条规定:“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纽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世界上不少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持赞同态度,并积极通过双边协定方式对与仲裁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双边协定一般在两类协定中体现出来。
第一类是国家间的友好通商航海协定或贸易协定,此类协定主要调整双方国家的商务关系;除此之外,还就有关的商务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1979年7月7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第8条第2款规定,中美两国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其他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求得迅速公平的解决时,“……争议双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解决。此类仲裁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采用各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的同意下,采用联合国推荐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15](www.xing528.com)
另一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双边协定是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协定。此类双边协定调整两国之间民商事(有时也包括刑事)诉讼有关的协助送达、代为调查证据、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此外,它们通常还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例如,1987年5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8年2月8日生效)第25条规定:“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纽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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