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们著作权文化意识不强烈,通常不会认为共享版权作品是不正当的行为,因此,应该开展著作权意识的养成教育,从而提高人们的著作权文化意识。但是,应该明确版权意识的养成教育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版权相关政策法规的正式课程教育或培训,两者的区别集中在于:从内容上说,版权意识比著作权法规认知更宽泛,属于信息素质范畴,它除了包括著作权法规的知识外,还包括版权的道德意识和价值观;从生成途径看,版权意识的形成除了通过对著作权法规的正规学习和培训外,还依赖于主体的感悟、体验、行为反馈、文化氛围的潜移默化影响等方式,也就是认知心理学所称的隐性认知或默会认识的方式,以这种方式对主体施加持续的影响而致使其观念、态度和行为的转变,就是养成教育。[56]
由于不同群体(比如企业、学校、社区用户等)在使用著作权时遇到的问题不同,自然对其开展著作权教育的方式也不同;再者,广大学生用户、教师和图书馆员是使用著作权的一个重要群体,因此对他们进行著作权教育尤为重要。故而,本书选择与教育机构关系最为紧密的图书馆员和用户为培养著作权文化意识的对象。从基本途径来看,有如下建议。
其一,对图书馆用户和馆员开展版权教育。对图书馆用户进行版权教育是多数图书馆员需要承担的,因为他们认为大多数图书馆用户不知道版权问题。然而,从对图书馆员版权询问的调查中,有证据表明图书馆员可能也会误解基本的版权问题,导致对版权的误解。当这些图书馆员试图遏制侵权,为了安全起见,他们以一种非常普遍而广泛的方式开展版权教育活动。高等学校有责任通过开放更多的版权教育课程以减少版权侵权。对于图书馆员来说,也应当丰富其版权问题知识,提升其处理这些问题的技能,因此,再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再教育可以通过有关版权问题的会议、研讨会或讲座的形式。政府也应该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支持版权教育,从而提升人们的版权意识。版权局应当因此将教育公众尤其是教育部门和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们作为重点对象,建立更加高效且有效率的机制并落到实处。[57]
其二,丰富版权教育主体,开启合作教育。美国高校图书馆数字公民教育主体就十分多元化,由高校联盟共同组成,这种合作教育创新了教育方式和内容,提供了教育覆盖范围,保证了教学效果。[58]我们可以采取以图书馆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版权教育主体机制,确保版权教育效果。基于图书馆处于数字公民教育的重要地位,图书馆员的专业价值和专业知识集中于信息获取、检索、负责的使用和管理[59],这些都能推进版权教育。(www.xing528.com)
其三,构建多层次版权教育模式。为使知识产权教育效果落到实处,要构建多层次知识产权教育模式,而不只是从课程上增强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素养,还要配合其他手段一起达到更好的效果。美国大学数字公民教育就包含4个层次:首先,通过教育材料与法律政策,告知大学社区内的大学生非法下载、传播与共享未经授权数字文件的后果;其次,大学管理人员要披露违反法律政策的大学生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再次,采用技术手段阻止未经授权的数字作品在网络上共享;最后,提供替代的合法数字作品给用户,保证用户权益。[60]这样多层次的数字公民教育模式,能够推进学生积极和负责地参与民主社会的能力。
其四,版权教育的实施要结合性别、年龄、专业、学历、职业身份的差异,否则版权教育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为,版权教育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版权水平,改善人们的版权行为。一个人行为改变的基础层次是知识的改变,虽有时它与行为改变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它与一个人对某些对象态度的形成是密切相关的。我们知道,态度改变是一个人行为改变的较高级层次。因此,版权教育对于伦理态度和伦理行为的改变都很重要。但是,版权教育并不一定导致知识结构的改变。个体特征与伦理水平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年龄、性格等方面[61]。因此,版权教育的课程要有针对性,结合不同性别和不同学科门类的特点,更要结合受教育对象的身份设置案例的内容,尽量提高课程的效力,使它真正能够改变人们的知识结构。有效的版权教育培养和启迪了受教育者的信息伦理智慧,当这些受教育者具备了信息伦理智慧后,他们就能够正确合理地认识到自己的信息伦理权利和信息伦理义务,并且在信息活动中切实履行自己的信息伦理义务,并有度地享有自己的信息伦理权利,如此则有助于信息正义的实现。[62]
其五,通过广播、电视和印刷媒介宣传著作权法,教育公众形成对著作权法律的重要性和侵权导致的影响的认知。[63]只有清楚这些事情,公众才可能有保护版权的意愿,并尊重版权,做到自律,自己不侵犯版权的同时也能警醒周围人不做侵犯版权的事,如此,尊重并保护版权的社会集体良知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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