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非营利教育机构教育职能充分发挥和推动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发展,教育机构应该在许可服务中争取应享有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应该是什么呢?图书馆精神的核心价值可以充分地体现出其应享有的权利。美国著名的法学教授Laura Gasaway描述了“公共图书馆精神”(public library ethos)的四个核心价值,即人们与思想相接、提供“对记录知识的无限获取”、鼓励“在所有情况下的学习”和“人类记录的保存”,这些可以大致被描述为“把信息带给人们”。这些价值已经得到发展,并与著作权法发生了显著的互动。就第一个核心价值而言,在许可环境中,它会引导图书馆员设法确保其服务所有用户的传统能力,包括为特定课程注册的用户或履行公务(doing“official”business)的用户。图书馆精神和著作权法都强调为教育和在盛大共和意识下人们的个体成长提供信息的义务。就第二个核心价值而言,除非在规定时间或以规定的方式,否则许可会沿着无数条线划分“获取”且会限制用户获取内容,甚至开放许可可能也会限制获取。图书馆员可以通过精明的许可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起草一个允许随时随地获取的协议。就第三个核心价值而言,在许可环境中,这个原则鼓励图书馆员确保他们能够提供满足其用户实际需求和抽象需求的完整材料。合同法的一个条款提议了一个较为适合这个问题的新理论,即“公共利益显失公平”,它会“授权法院调整与计算机化信息的获取和使用相关的不可协商条款,比如许可方或被许可方在没有任何同意的情况下试图强加给另一方的要求”。打破这种新的理论是有趣的,但是不可能在近期内出现一个真正的解决方法。相反,图书馆员必须取得许可并且尽自己的能力采取行动来保护这个权利。就第四个核心价值而言,许可通常使它变得更加有问题,因为保留本身经常是禁止的。毕竟,对于图书馆而言,许可的作品是以提供而非获得的方式进行使用。同样地,由于技术故障、不支付费用或确定权利持有人等问题,许可的馆藏可能会消失。作为回应,图书馆应该为了许可而战,至少允许备份复制件以防技术上的问题使合法获得的作品不可得。电子资源长期保存这个更大的问题,可能要求作者、出版商和图书馆员之间的合作。[34]
另外,在许可条款谈判过程中,图书馆员应该考虑公众利益要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大的获取,谨防筹集资金潜力的诱惑,并且必须了解开放存取学术研究和遵守数字内容可持续性和访问新兴标准的重要性。[3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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