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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机构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和影响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图书馆学会应尽快表明对电子教参版权问题的立场并制定电子教参版权政策,因为,它的立场和政策是各高校图书馆制定自己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的模板和示范,从而更好地解决教师提供和学生访问使用电子教参服务版权材料以及版权材料的存储、移除处理等的版权问题,降低机构和相关人员侵犯版权的风险,促进教学参考资料价值的实现。

国外机构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和影响

(一)国外部分机构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及立场

1.国际图联对电子教参著作权的立场

国际图联2001年发布并于2014年修订的《国际图联(IFLA)许可原则》在“教和学”条款中规定“许可证应该通过允许支持例如电子教参这样的网络课程中出现特定课程相关信息的链接或复制件,从而支持从小学到大学的本地教和学工作[31]”。

2.电子前沿基金会对电子教参著作权的立场

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简称EFF)是一个旨在宣传互联网版权和监督执法机构的国际法律援助公益组织。EFF代表几个全国图书馆协会提出的关于GSU诉讼的非当事人意见陈述中表明了立场,即“为了服务公共利益和保护图书馆员和学生们的合理使用权,必须要保护电子教参”。EFF敦促上诉法院注意到:争议中的绝大多数使用是受合理使用保护的。“实际来看,出版商承诺为电子教参创造的许可市场从未出现——尤其是因为图书馆承担不起建设电子教参服务的费用。甚至可以想象即便图书馆能够付得起这个费用,这个要求也会阻碍了版权的目的,因为它削弱了整个学术市场。鉴于图书馆的停滞不前或预算的萎缩,许可证的任何新开支必须从现有的花销中重新分配,而且重新分配的资金最可能来自于馆藏预算。因为分配给学生阅读的作品很可能是著名学者写作的公认片段(established pieces),因而摘录许可证要求会伤害新学术作品的市场。图书馆在学术上的总投资是相同的,但是资源会从购买新的作品转移到支付现有作品的许可费,与促进进步的版权目的存在直接冲突。对于出版商而言,他们的胜利会是一个得不偿失的胜利;而对公众而言,则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我们希望上诉法院同意著作权法不强制图书馆,否则大学生阅读屈指可数的网页要么非常昂贵要么异常困难。”[32]

3.图书馆版权协会对电子教参著作权的立场

图书馆版权协会由三个主要的图书馆协会组成,即美国图书馆协会、研究图书馆协会和大学研究图书馆协会,它们共同代表了美国和加拿大超过100000个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它认为“WIPO应该支持图书馆履行其非商业教育目的而制作复制件的权利”。图书馆中的一类复制行为,就是一些出版商反对的电子教参复制[33],图书馆版权协会认为应该将其视为可允许的复制行为。

4.美国大学研究图书馆协会的电子教参著作权声明

大学研究图书馆协会的《合理使用和电子教参服务声明》(Statement on fair use and electronic reserves)是作为对TEACH法案中部分模糊性条款和有关电子教参持续不确定性的回应,并且得到了大学研究图书馆协会、美国图书馆协会信息技术政策办公室、研究图书馆协会、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医学图书馆协会和特殊图书馆协会的支持,它总结了“图书馆电子教参的最佳实践发展过程中应用合理使用原则的方式:第一个因素使用性质限于非营利教育;第二个因素使用的作品性质包括事实性和创造性的文本材料;第三个因素使用的量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与教学目标的相关性和指定材料的总量;第四个因素使用对作品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很多图书馆可能通过限制机构内或某一课程的学生进行访问电子教参,通常在一段时间后会终止学生的访问,很多电子教参服务将材料限制为仅仅是补充读物[34]”。

5.美国出版商协会对电子教参著作权的立场

美国出版商协会的《关于电子教参服务的常见问题》(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E-Reserves)从版权目的区分了传统纸质教参和电子教参。“就基本版权处理来说,电子教参和传统纸质教参没有区别。电子教参服务使用的材料必须获得许可,权利持有人可能因授予许可而收取一些费用,并且这些费用通常有涉及的材料量和复制件数来决定。出版商鼓励机构在网上向公众发布他们的电子教参政策,并且在学期初公布电子教参服务中放置的每件作品的题目和其他书目信息。除了合理使用或权利持有人同意自由使用外,电子教参服务中数字版权内容的使用不豁免用户支付许可费。而什么情况算作合理使用则要取决于涉及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例如:如果电子教参服务的材料量超过了最低限度且作品可以容易地购买或获得许可,那么材料被包括在电子教参服务中就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如果电子教参服务材料用来替代图书的购买或替代了课程中使用的其他版权材料的购买或许可,该使用就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中没有‘第一次’例外,如果材料的使用不够合理使用,它甚至一次也不可以这样使用。根据许可协议获得的数字版权材料是否可以在电子教参服务中使用,要取决于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缔结的协议中的使用条款。一些供应商明确规定了在电子教参服务或其他在线学习系统中材料的使用,而一些供应商协议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35]”。

(二)对我国电子教参服务的影响(www.xing528.com)

1.中国图书馆学会要引导电子教参政策的制定

中国图书馆学会,作为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其业务之一就是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因此,中国图书馆学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作为图书馆行业的领导者作用,制定电子教参版权政策,以表明对电子教参合理使用的坚定立场。由于电子教参对我国来说还是一种新生的事物,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使得它的应用前景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为了引导电子教参服务正常业务的开展,中国图书馆学会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为各高校建设并发展电子教参服务指明前进的道路。根据中国高校教学参考信息中心网站的“参建馆浏览”栏目,我国共有51所高校建立了电子教学参考资料系统。可见,电子教参服务的开发在我国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是就实际应用状况来说并不很理想。中国图书馆学会应尽快表明对电子教参版权问题的立场并制定电子教参版权政策,因为,它的立场和政策是各高校图书馆制定自己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的模板和示范,从而更好地解决教师提供和学生访问使用电子教参服务版权材料以及版权材料的存储、移除处理等的版权问题,降低机构和相关人员侵犯版权的风险,促进教学参考资料价值的实现。这种做法在美国已经非常普遍,比如,美国图书馆学会《关于大学为教室研究和图书馆参考资料使用复制的标准政策》和大学研究图书馆协会《关于合理使用和电子教参的声明》等就已经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美国高校电子教参服务的应用指明了方向,也对各高校电子教参服务版权政策的制定起到了模板和推进作用。

2.电子教参版权政策应该做好利益平衡关系

从国外部分机构对电子教参的立场来看,都支持电子教参的开发利用。但是就著作权问题来说,主要分为两种观点,第一,支持电子教参的合理使用,比如,电子前沿基金会的“为了服务公共利益和保护图书馆员和学生们的合理使用权,必须要保护电子教参”、图书馆版权协会的“图书馆中的一类复制行为就是一些出版商反对的电子教参,应该将其视为可允许的复制行为”、美国大学研究图书馆学会的《合理使用和电子教参服务声明》都是支持电子教参合理使用权的证据;第二,电子教参服务使用版权材料需要获得授权许可,比如,国际图联(IFLA)许可原则规定“许可证应该允许电子教参服务中出现特定课程相关信息的链接或复制件,从而支持本地的教和学工作”;美国出版商协会的《关于电子教参服务的常见问题》表示“除了合理使用或权利持有人同意自由使用外,电子教参服务中数字版权内容的使用不豁免用户支付许可费”。

因此,我国图书馆学会在制定电子教参版权政策时,不应该将电子教参服务版权材料使用都归入合理使用,而是针对某些行为要做出必须取得授权许可并支付一定数额许可费用的要求。鉴于图书馆的停滞不前或预算的萎缩,许可证的任何新开支必须从现有的花销中重新分配,而且重新分配的资金最可能来自于馆藏预算,那么图书馆对纸质馆藏和数字馆藏的采购将会受到损害,最终会影响图书馆用户的阅读、欣赏、学习和研究等的体验。所以,我国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应该平衡好合理使用和授权许可的比例,同时也要平衡好权利持有人和图书馆用户间的利益关系。

3.高校应制定自己的电子教参政策

很多美国高校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电子教参服务版权政策,详细规定了提交电子教参材料的要求、电子教参材料的范围和限制、电子教参服务的访问、电子教参材料的再利用和移除处理、需要获得授权许可的电子教参材料范围等内容,是电子教参服务应用的规范和准则,为电子教学参考资料的传播利用提供了政策依据。电子教参版权政策不仅可以使教师明确允许合理使用的版权材料范围、需要获得授权许可的版权材料范围,以及版权材料的后期处置(比如存储、再利用、移除等),而且还使学生知晓如何使用电子教参才能合理合法和部分电子教参的使用需要收费的问题,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因此,基于我国部分高校已建立了电子教参服务却缺失相应版权政策的事实,我国高校也应积极制定电子教参版权政策,促进教学参考资料的传播利用。由于我国行业学会级别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的缺失,各个高校可以参考美国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属于自己的电子教参版权政策。

4.明确需要授权的材料,提高电子教参服务利用效率

为了平衡权利持有人和图书馆用户的利益关系,某些电子教参不可避免要获得授权许可。那么,电子教参版权政策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是界定需要授权许可的版权材料范围。因为,对于合理使用来说,教师和相关人员只要满足限定条件就可提交电子教参服务,不会影响电子教参的利用效率,而需要授权许可的版权材料则不然,它的过程是复杂而费时的;另外,明确授权材料的种类范围和数量限制,可以节约评判版权材料是否为合理使用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从而电子教参服务的工作人员可据此规定直接申请版权许可。

于是,为了提高电子教参服务的利用效率,明确负责材料授权的主体、需要授权的材料范围和授权程序等是必需的。(1)指定负责授权许可的联络人或机构,从而可以避免需要版权材料的教师、图书馆员、电子教参服务工作人员之间互相推托而不愿去处理复杂的授权许可的情况发生,可以说,这是从另一个方面提高电子教参服务的利用效率。(2)需要获得授权许可的材料范围包括:存在争议的材料(例如消费性作品、教辅书、来自购买数据库中的材料、馆际互借的材料等)和使用数量超过合理使用规则限定的材料(例如一期杂志的多篇文章)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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