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开发者开放电子教学资源
目前,全球有很多高质量的免费电子教育资源和课程,比如从2000年开始建设的“澳大利亚灵活学习框架”项目(Australian Flexible Learning Framework)将精品课程类的课件资源和跨组织的学习对象资源融合在系统化的教学资源共享环境中。英国1998年建成的全国教育门户网站——国家学习网格设施系统(National Grid for Learning),以连接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学校与教育机构,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2001年4月MIT开展了Open Course Ware(简称MIT OCW)运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2年的“开放课件对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影响论坛”上对MIT OCW项目表示了肯定,并首次提出了“开放教育资源(OER)”的概念。在开放教育资源共享理念的带动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也开始建设精品课程,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已评审出2368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8]此外,我国还成立了中国开放教育资源联合体(China Open Resources for Education,CORE),引进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代表的国外大学的优秀课件、先进教学技术、教学手段等资源应用于我国的教学中。[19]开放教育资源的开放性,为我们便捷地、免费地获得这些资源提供了保障;开放教育资源内容的高质量,对于我们的教学实践来说确实是非常有价值的。因此,必须鼓励教师改变对教学资源用途的固定看法,即“教学资源只能在学生内部交流使用,不可在网络上公开交流与共享”,因为在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中成百上千的教师在交流和共享不畅的情况下都重复生产同样的教学资源,这无疑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所以我们要改变教师的观念,让他们意识到开放电子教学资源再利用和共享的好处。[20]
图书馆员应该鼓励电子教学资源开发者开放电子教学资源,原因如下:第一,高校图书馆是高等学校的教辅机构,藏有能够供电子教学资源开发者直接使用的各种纸质文献和电子信息资源,图书馆的学科馆员可以帮助教师管理电子教学资源,而且能够为电子教学资源使用者解决用户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学习者不可或缺的辅导教师。第二,图书馆员可以帮助解决与电子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开放相关的版权问题。首先,图书馆鼓励开发者开放电子教学资源,电子教学资源的开放性也会引发版权问题。电子教学资源的开放意味着其可等同于开放教育资源,开放教育资源不是无版权的,它通常在一些开放协议的规制下发布。开放性协议的种类有很多,每种协议的内容是不同的,比如CC协议就有四种重要条款:署名、非商业、禁止演绎创作和相同方式共享。而资源的开发者未必知晓如何运用这些条款,图书馆员通常可以协助其完成这项工作。其次,电子教学资源的建设同样涉及版权问题。比如,网络课程需要教师录制课程、工作人员加工处理,它的制作、传播等一系列过程都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因此,那些原本可以免费使用的资源在电子教学资源应用中却不得不要获得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许可。对于电子教学资源的开发来说,第三方的版权许可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程,而且,教师通常没有寻求权利持有人授权许可的精力和经验,通常都要寻求馆员的帮助。高校图书馆在如何解决版权问题上具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可指导处理电子教学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问题。[21]比如,由美国芝加哥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印第安纳大学、西北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宾州大学、普渡大学等13所顶级大学组成的大学合作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发表了合作委员会教务长关于出版协议的公开声明,并同时推出了用以统一解决这些大学版权问题的合作委员会作者版权协议补遗,则是以大学联盟的形式处理版权问题的最佳典范。[22]
(二)帮助确保残疾学习者对电子教学资源的可获取性(www.xing528.com)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提出要求:“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对因故不能享用常规服务和资料的用户,例如少数民族用户、残疾用户、医院病人或监狱囚犯,必须向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23]国际图联在《针对智障人群的图书馆服务指南》中明确要求:“图书馆必须能确保为所有读者,尤其是身心残疾的人方便使用其资源和服务。”很明显,这是对残障人士享有信息获取权和图书馆服务的终极保障。图书馆要做到:为智障人群准备图书馆资源;对于残障人士,即便不用亲身到图书馆,在任何终端都可以享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24]平等获取信息是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图书馆是辅助公民实现其信息权利的社会组织,不仅要确保残疾学习者对纸质文献的可获取性,也要确保对电子教学资源等网络资源的可获取性。
图书馆要尽量保证信息的无障碍获取,中国互联网协会曾经定义了信息无障碍: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障人士,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信息无障碍包括两个主要范畴:一是电子设备和信息技术的无障碍;二是网络获取的无障碍。前者并非是图书馆所能控制的;图书馆只能尽量确保后者的实现,使信息技术、电子信息资源、信息服务对包括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在内的多数人而言更加可用、可得、易用,保证信息获取的公平。图书馆要确保信息网络获取的无障碍,资源是基础,之前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收集、建设主要都是以心智、身体健全的人为中心的,现在图书馆在进行资源建设时要考虑到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需求。网络学习最受成年人的欢迎,它可以为那些很难往返于两地或在面对面的环境中参加课程的人,比如身体或精神上有健康问题的人,提供了一个大好机会。由于远程学习的机会持续增长,图书馆员继续处于支持和参与这些在线计划的最前列[25],它应该有意识地收集盲文读物、有声读物、聋人读物等符合其需求的电子信息资源,或者引进一些帮助特殊读者阅读的阅读器等工具来帮助他们有效地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26]此外,图书馆还应该将既有信息资源重新加工处理,使其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可以获取的方式展现信息资源,进而方便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获取到。
法律法规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图书馆对残障人士的信息无障碍获取的快速发展,并且使图书馆有权制作和发布符合残障学习者需求的电子信息资源,为残障学习者的个人学习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保障。例如,日本新《著作权法》允许公共图书馆可在无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各种形式的残障文献资源,并可将残障文献资源进行网络传播和转让。希腊《为了盲人和聋哑人的利益版权作品的复制并约定扩展到其他类别的残障人士》中,政府试图通过确立出版商的义务而促进残障人士对信息的获取,试图传送给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让其以电子形式复制作品文件。[27]显然,我国著作权法缺失这样的规定,因此,我们应进一步推动信息无障碍获取、图书馆为残障人士服务的著作权问题研究,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的展开,使得全社会都应高度重视残障人士的信息获取和公共文化服务无障碍问题[28],特别是图书馆。为保障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信息获取权、受教育权的切实享受、数字鸿沟的缩小,图书馆应本着知识自由原则,无障碍地帮助教师、远程教育机构等个人或组织开放电子教学资源,通过多种服务形式与方法帮助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切实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信息获取权,从而调整弱势群体的不安和恐惧心理,提高他们的生存和生活能力,缓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做出有益贡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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