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公认的解决权利许可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其作用的发挥主要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常有五个功能:代表权利持有人、授权许可、监控许可作品的使用、收集和计算许可费用,以及因未经授权的使用执行权利持有人的权利。[2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有效协调权利持有人和作品使用者间的关系,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有利于使用者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还能辅助法定许可制度的执行,可代为收取和分配许可费用。但是,直接将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应用到网络远程教育中还是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主要体现为:网络远程教育需要使用很多版权作品,因此需要很多授权,但是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远程教育提供一站式授权的机制。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提供获得任何必要的使用授权的便利方式,那它就可能会受欢迎。然而,最重要的障碍是网络课程材料的权利持有人之间没有形成可识别的同类组(an identifiable homogeneous group)。权利持有人故意允许网络课程使用其版权作品可能是为了提高其作品的知名度;另外一些网络课程材料的权利持有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感兴趣,因此没有成为其中的会员。比如,文学家通过与某些网络远程教育机构签署合同协议来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对于这些权利持有人来说,因为他们已经有协议来满足其特定的需求了,所以对参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什么兴趣。[22]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公共性与外部效应大大增强,加大了权利持有人行使和监督其著作权的难度。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已经打破了国界和地区的界线,它的传播具有了跨地域性。[23]网络课程材料的权利持有人担心一旦作品在远程教学中应用,其就会失去控制对作品的复制及传播,不仅网络课程的注册学生可以访问、学习和传播这些作品,甚至其他人也可能获得了访问这些作品的机会并把作品传播给遍布各地的亲朋好友们[24],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就彻底失去了。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法迎合网络远程教育的一站式授权需求。
由此可见,在网络远程教育的应用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表现出诸多乏力之状,但它仍然不可或缺。在WIPO《著作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的“集体管理和数字环境”一节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表示了积极的肯定,其指出“版权作品将会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传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时代将继续发挥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因此,为了满足网络远程教育中课程材料的海量许可需求,我们应该变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电子教学资源的网络远程教学应用提供便利。[2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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