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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教学资源应用著作权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有法定许可制度对网络远程教育的限制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远程教育法定许可,但是,为了“预防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某网络课程的网络远程教学机构可以适当采取技术措施。另外,他们注意到法定许可要求第三方内容的访问被限制为注册用户。

电子教学资源应用著作权问题研究成果

(一)现有法定许可制度对网络远程教育的限制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远程教育法定许可,但是,为了“预防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某网络课程的网络远程教学机构可以适当采取技术措施。这些规定似乎是为法定许可制度应用到网络远程教育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实则不然,因为现有规定的诸多限制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教学资源的网络远程教学应用。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远程教学的范围仅限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电子教学资源的远程教学应用要远远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在我国,大部分远程教育集中在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远程教育的范围似乎过于狭窄,无法满足电子教学资源网络远程教育的实际需求;其次,作品范围限定在“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个限制规定也似乎过于严苛,因为电子教学资源远程教学应用涉及的作品类型远远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比如视频作品、音频作品等;再次,教育机构采用身份验证或地址控制等技术手段将远程教育资源的访问对象限制为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特定学生群体,而实际上网络远程教育的涉及的课程资源,比如慕课等,可能并不限制访问用户。这些限制均给法定许可制度在网络远程教育中的实施带来了局限性。[17]

(二)法定许可制度难以适用于某些网络课程(www.xing528.com)

一般而言,法定许可制度偏向于应用到“非营利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中,很明显高等学校满足这个标准,但是当与营利性慕课提供者合作时他们还能保留这个性质吗?答案是不清楚的。如果法定许可的内容被提供给慕课的参与者,我们可以预期大幅增加对法定许可内容的使用导致权利持有人对法定许可费用承担的压力不断增大。很可能,高等学校会提供包含各种内容的不同类型的慕课,并且慕课的参与者数量也是不可预知的。这必然需要重新思考法定许可费用如何被分配。更重要的是,高等学校没有来自慕课的收入来源满足不断增加的成本。[18]也就是说,由于慕课课程的使用对象和包含资源的广泛性,即便法定许可可以应用,但是法定许可费用通常是按照人数、资源数量来计算的,这就使得与之合作的高等学校没有足够的金钱来支付许可费用。

多年以来,澳大利亚大学在网络学习中使用著作权法中VA和VB部分的法定许可证。人们断言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慕课,这个观点在澳大利亚大学最近提交给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意见中再次出现。Whitehead和Padgett在一个最近的会议论文[19]中讨论了这个问题并得出结论:法定许可应用到慕课环境没有不可逾越的法律困难。同时,他们看到了一个更加实际的问题,即慕课没有提供为此支付法定许可费用的收入来源。另外,他们注意到法定许可要求第三方内容的访问被限制为注册用户。Whitehead和Padgett允许“高等学校可以招收和认证慕课学生”,但是警告“慕课不再是慕课了”。[20]如果限制慕课的用户为注册学生,那么有可能使其适用于法定许可制度,但是慕课已经不再是慕课了。综上可知,由于没有许可费用支付的收入来源,以及对访问用户难以做出限制,法定许可是难以应用到慕课课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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