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空间相应的缩减,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扩张的必然结果。除此之外,就教育合理使用来说,将传统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进行对比(即,拿《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进行对比),就会发现网络环境下教育合理使用空间已经出现严重萎缩,传统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可能就不是合理使用。比如,网络环境缺失了传统环境中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变更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那即是说,网络环境下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不再是合理使用范围了。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网络环境下教育合理使用空间已经萎缩了。
另外,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教学资源的使用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出现了网络远程教学、图书馆教学服务、翻转课堂等新的教学形态,出现了导航、链接、浏览、上传、下载等使用行为,出现了包括慕课、SPOC、微课在内的网络课程、电子教参服务等新的电子教学资源。著作权人权利在网络环境中在不断扩张,比如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充了复制权权项(包括数字复制和临时复制、实施了技术措施等),但是,传统的合理使用空间并没有随之转移或扩充到网络环境中。具体而言:
第一,网络环境下,传统课堂教学和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并未延伸到网络远程教学和数字图书馆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著作权人获得了控制在网络上传播和向公众提供数字作品的权利;技术措施使得著作权人控制了公众访问和使用其数字作品的权限。图书馆和教育机构本来享有一定传统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权,可是网络环境使得这种合理使用权并不能想当然地被它们继续享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并没有承认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而网络远程教学也只是在有限的条件下具有法定许可权。[4](www.xing528.com)
第二,专门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教育合理使用规则还没有确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使用方式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应当属于教育合理使用的情形也应当在做出某些改变的情况下随之转移到网络环境中,否则将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阻碍。例如,版权作品浏览、展示在计算机上产生的临时复制,与传统复制相当类似,但如果将它视为权利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且未规定相应例外的话,则会影响电子教学资源的各种应用;个人学习是否可以使用电子教学资源,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这将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传统课堂教学少量复制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应该明确作品类型,电子教学资源也应纳入到合理使用中,否则限制了课堂教学使用教学资源的范围,教和学的效果必定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网络环境需要专门针对教育的新的合理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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