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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和Ambrose诉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版权纠纷案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10月,“信息媒体与设备协会”和“安布罗斯影音出版公司”联合起诉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而AIME则是Ambrose所属的行业协会组织,专门为该领域所属企业提供版权咨询服务。第二条理由是法院认为AIME协会和Ambrose出版公司不能自证拥有涉案相关作品的版权,譬如莎士比亚戏剧作品的版权是否归其所有。

AIME和Ambrose诉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版权纠纷案

以下简称“AIME”案。2011年10月,“信息媒体与设备协会”(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Media and Equipment,简称AIME)和“安布罗斯影音出版公司”(Ambrose Video Publishing Inc.,简称Ambrose)联合起诉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Ambrose是一家以教育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的DVD和多媒体教学视频的制作发行商,其音像产品题材涉及现代科学、历史戏剧等多学科,DVD品种超过1000种以上。而AIME则是Ambrose所属的行业协会组织,专门为该领域所属企业提供版权咨询服务。他们起诉UCLA的理由是该校未经授权和支付版权费用,将购自Ambrose的DVD和其他多媒体视频资料转换为流媒体视频,并放到该校图书馆的服务器上供学校的所有老师和学生在线观看。转换内容包括历史学社会学课程纪录片以及供语言学课程使用的外语影片,甚至包括莎士比亚的戏剧作品等。AIME协会的负责人认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UCLA将DVD借给教师在课堂使用,或者在图书馆内部播放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将这些版权视频放到网上去而拒绝支付费用则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利益并且违反了合同约定。

加利福尼亚中区地方法院在2011年10月和2012年11月曾两次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次的拒绝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条理由是法院认为UCLA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州立大学,属于州政府的代理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可以主张州的“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作为抗辩,在法理上原告针对该大学负责人所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是不会被追责的。第二条理由是法院认为AIME协会和Ambrose出版公司不能自证拥有涉案相关作品的版权,譬如莎士比亚戏剧作品的版权是否归其所有。其本身作为提出侵权讼诉方的法律地位存疑。一年后法院再次拒绝的理由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实质性的修改,同时也不能提供其市场份额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明,因而法院更倾向于对UCLA的合理使用抗辩给予支持。法院认为,UCLA除了在版权作品复制的量上有超限的嫌疑以外,将视频资料上传到学校图书馆流媒体服务器的行为更应理解为是为课堂展示(performance),而非公开散布(distribution),与合同约定中的禁止在开放的以及因特网系统(open or internet system)中散布与传播并无实质冲突。[2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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