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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权纠纷案:电子教学资源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简称“York案”。法院毫不费力地证实,这项关税对York大学是强制性和可强制执行的,尽管“临时”而且加拿大版权许可机构有权从York大学支付其在2011年至2013年间因复制而提起的诉讼中主张的版税。[14]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加拿大版权许可机构提交的文件是错误的,我们只能希望York大学对这一决定提起上诉,不仅是为了它自己,也是为了加拿大各地的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利益。

加拿大版权纠纷案:电子教学资源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以下简称“York案”。在加拿大版权许可机构诉York大学一案中,加拿大版权许可机构(Access Copyright,一个代表作家和出版商收取和分销版税的组织)起诉约克大学(York University),要求其按照加拿大版权委员会(Copyright Board of Canada)针对York大学员工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复制活动发布的临时关税征收版税。然而,York大学声称,出于研究、教育和私人学习目的的“合理使用”,它的复制属于法案的例外,因此无须支付费用。York大学有基于AUCC合理使用指南的合理使用指南。除此之外,该指南设定的“门槛”是一本书或一篇期刊文章的10%,没有任何解释;York大学也没有执行这些指南。联邦法院在一份冗长的裁决中,强调了这个问题高度具体的事实性质,确认了在该法案的例外意义下决定使用是否“合理”是一个两部分的测试,正如在加拿大关于“合理使用”的主要决定(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4年的CCH加拿大有限公司诉加拿大法律协会的决定)中所述。但在这个案件中,York没有通过“合理使用”决定。

2017年7月12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明确表示,只有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加拿大版权局根据加拿大著作权法制定的关税:一是获得复制许可,二是在该法案的豁免范围内。在《法案》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况下,什么是“合理的”并不仅仅是从复印机的角度来决定的——即使复印机在高等教育机构内。法院对加拿大版权许可机构诉York大学一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所有教育机构,无论是否采纳了加拿大大学与学院协会(AUCC)(现在的加拿大大学)的合理使用准则,无论是有自己的准则,还是根本就没有准则,都应该重新审视这些机构和它们的复制活动。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不仅考虑了法案授权的合理使用目的和合理使用要满足的四个因素,还相当重视另一个因素:York大学未能作出任何有意义的努力以确保遵守准则。法院毫不费力地证实,这项关税对York大学是强制性和可强制执行的,尽管“临时”而且加拿大版权许可机构有权从York大学支付其在2011年至2013年间因复制而提起的诉讼中主张的版税。[14]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加拿大版权许可机构提交的文件是错误的,我们只能希望York大学对这一决定提起上诉,不仅是为了它自己,也是为了加拿大各地的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利益。我相信,如果约克和任何可能介入上诉的人向联邦上诉法院提供考虑所有有关论点的机会,联邦上诉法院将纠正审判司的错误裁决。[1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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