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Alberta案”。被告加拿大版权许可机构(Access Copyright),向版权局提交了一份提议的关税,其中包括已发行拷贝的版税。上诉人包括一些省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董事会,他们认为这些复制品应该被排除在关税之外,因为这些复制品构成了“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犯版权。加拿大《著作权法》允许用户为“研究或私人研究”(第29条)、“批评或评论”(第29.1条)或“新闻报道”(第29.2条)的目的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正如CCH中加拿大高等法院所阐明的,对这种“合理使用”的测试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从复制材料的“用户”的角度确定该交易是否出于允许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声称的目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29条,让学生进行“研究或私人学习”。一般来说,没有争议的是,复制是为了这个允许的目的。测试的第二步是考虑交易是否“合理”,考虑到CCH决定中列出的“合理因素”。版权委员会发现,考虑到这些因素,所发行的复制品并不“合理”。版权委员会的决定已由联邦上诉法院进行司法复核。联邦上诉法院认为Access Copyright的决定是合理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决定被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12]
在Abella法官的领导下,加拿大最高法院重申,合理使用是用户的权利,必须以广泛和自由的方式加以解释。事实上,法院就如何解释合理使用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强调需要采取灵活、技术中立的办法。在阅读版权和歌曲预览案件的判决时,很难想象教育、互联网用户和创新公司会取得更大的胜利。这篇文章将提供一些快速的关键点在访问版权和歌曲预览决定。Access Copyright案件对加拿大的教育和版权有着巨大的影响。由于最高法院大力支持课堂上的合理使用,它彻底摧毁了Access Copyright的大部分商业模式,并对许多加拿大大学签署的标准协议(Model Licence)的价值提出了质疑。Abella法官采纳了几个重要的发现,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理使用是用户的权利。阿贝拉一件一件地撕毁了Access Copyright的声明。首先,她说,应该拒绝让学生和学生自己复制老师的作品分开使用版权的做法。法院:老师在给学生复印时并没有别有用心。教师也不能被描述为具有完全独立的“教学”目的;他们在那里是为了方便学生的研究和私人学习。在我看来,大多数学生缺乏专业知识,来寻求自己的研究和私人学习所需的材料,依赖于他们老师的指导,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他们学习他们被要求学习的东西,老师提供副本的目的是让学生拥有他们学习所需要的材料。因此,教师/复印机与从事研究或私人学习的学生/使用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在学校里,教学和研究/私人学习是同义反复的。[1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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