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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校长、学者起诉影印服务社版权案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的另一个案例是,德里经济学院的教授们通过其图书馆将原告出版的书籍发给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用于准备课程包。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对原告编写课程包所用书籍的版权提出了异议。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辩称,其活动不会影响原告图书的市场,因为根据德里经济学院和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签署的许可契约,该公司对其服务收取象征性的费用。大学辩称,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已获授权在其楼宇内经营影印店,以方便学生为教育及研究用途而进行影印。

牛津大学校长、学者起诉影印服务社版权案

以下简称“Rameshwari案”。原告认为,在德里经济学院(Delhi School of Economics)的授权下,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将其出版物的特定页面包括进来,相当于对侵犯其版权进行制度制裁。原告的另一个案例是,德里经济学院的教授们通过其图书馆将原告出版的书籍发给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用于准备课程包。课程包中除了有版权的出版物的复印本之外没有其他材料,正被当作教科书使用,因此,编写的汇编物与原告的出版物形成竞争。根据原告,Rameshwari复印服务社的运行具有商业性是明显的,这一点可以从收取的利率中看到,出售课程包是每页40/50派萨(paisa),有别于当学生要复印材料时其他影印机收取的每页20/25派萨的市场利率。原告预料被告将根据1957年《著作权法》第52(1)(i)条作出辩护,因此辩称第52(1)(i)条不适用,因为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在德里经济学院的协助下复制,不能被归类为教师或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复制。原告进一步辩称,第52(1)(i)条只涵盖了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复制,而不涵盖在教学准备过程中进行的复制,这一点从被提交立法机关的法案中“在教学过程中”表述替换为最终在法案通过时颁布的法案中的“在教学过程中”的表述就可以明显看出。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对原告编写课程包所用书籍的版权提出了异议。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认为,通过其编写的课程包在1957年著作权法第52(1)(a)和(h)条的意义上是合理使用的。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辩称,其活动不会影响原告图书的市场,因为根据德里经济学院和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签署的许可契约,该公司对其服务收取象征性的费用。除了采用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的立场外,德里大学在其书面声明中辩称,1957年著作权法第52(1)(i)条允许学生和教育机构为研究和教育目的复制任何作品的部分。大学辩称,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已获授权在其楼宇内经营影印店,以方便学生为教育及研究用途而进行影印。大学拒绝向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发放用于准备课程包的书籍,并辩称1957年《著作权法》第52(1)(i)条没有规定复制数量的限制,而且由于第52(1)(i)条涵盖用于教育目的的复制,因此将允许无限制的复印。[8]

2016年12月9日,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德里高等法院的分庭法官裁定,根据1957年《著作权法》,“课程包”的准备,即编写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不同书籍的相关部分的复印本,以及教育机构将其分发给学生,不构成对这些书籍的版权的侵犯。只要影印的作品(不论影印的数量)符合教育教学的目的。根据该法案第52(1)(i)条的规定,该法案认为,这种复印属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作品的复制,因此不构成侵犯版权。法院认为,为使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教学使用,如果教材中所含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必要的,则教育机构制作和分发课程包不需要出版商的许可。[9]2017年3月9日,包括《印度斯坦时报》在内的多家报纸报道称,这三家出版商宣布撤销对Rameshwari影印服务社的诉讼,不再向法院追究影印社的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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