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影响
1.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纵观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有关电子教学资源应用著作权方面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22条第1款、第6款和第23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6条第3款、第12条第1款和第8条等。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12条第1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8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简述为:(1)为学校课堂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可以在传统模拟环境中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也可在数字网络环境中提供少量已发表的作品和规避技术保护措施;(2)为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目的的法定许可,可以在模拟环境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也可在数字网络环境中使用已发表作品;(3)为个人学习研究的合理使用,可以在模拟环境中复制已发表作品。同时,它们都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方可享受这些例外规定赋予的权利。
纵观国内外教育合理使用制度条款,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将版权作品的传输方限制为政府机构、非营利教育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经营的教育机构或者以教育机构的名义运行的机构,版权作品的传输对象限定为作品的片段或部分章节、少量已发表作品,且“相当于通常在一个实时课堂的课程中显示的数量”或“没有不合理地伤害版权持有人的合理利益”,使用目的或性质限定为(非营利性)教育或教学目的,获取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学生或教职工,采取技术措施的目的为防止接收者“以可获得的形式进一步未授权传输作品”或通过网络而使用该作品的复制品,保留时间限定为不超过课堂时间或(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连续12个月等。
2.我国著作权法教育条款的影响
这些法律条款暗示着,享受这些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规定要具备严格的限定条件:(1)针对学校课堂教学,首先,学校课堂教学的要求是教师和学生在时空上不是相互隔离的状态,而是彼此可以接触的、现实的、面对面的课堂;其次,版权作品的使用方式限定为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或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再次,使用目的不是出版发行,即不得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2)针对实施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首先,实施提供远程教育的机构,限定为制作课件或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其次,享有远程教育的对象,限定为注册学生;再次,课件或教科书中的内容限定为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3)针对个人学习,限定条件仅是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
当电子教学资源应用到传统课堂教学实践中,可享有合理使用规定的豁免,在传统模拟环境下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是不得出版发行;另外,为享有合理使用规定的豁免,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如果学校课堂教学的目的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归属国家教育规划的范畴,那么可以享有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可以在模拟环境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也可在数字网络环境中使用已发表作品制作的课件,但是课件或教科书中内容限定为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当电子教学资源被应用到自主学习实践中,其可以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很显然,电子教学资源的课堂教学和自主学习应用,需要满足诸多限制条件才可以享有这些例外规定,这无疑对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是一种限制。
1.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的说明
(1)调查对象说明。以中国图书馆学会高等学校图书馆分会的第一届委员单位名录[41]上的90个单位为样本开展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的相关调查,去除4个高校图工委(即福建高校图工委、河北高校图工委、重庆市高校图工委、四川高校图工委)和5个重复的大学图书馆,最终形成的调查对象是81个大学图书馆(见附录1)。之所以选择高等学校图书馆分会的成员单位作为调查对象的来源,是因为:第一,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表明其是参与实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相应地,各分会的成员单位应该会注重对版权的尊重。由此判断,它们会制定版权政策并发布在网站上。第二,纵观第一届委员单位名录发现:(1)地域覆盖面较广,至少包括各个省的一个高校图书馆;(2)学校种类较广,包括师范、邮电、石油、航空、海洋、经贸、农业、工业、林业、交通、科技等类别院校图书馆,因此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第三,这些单位愿意设立高等学校图书馆分会,就表示它们会支持协会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并愿意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由此判断,它们应该会积极地配合关于学术的问卷调查。
(2)调查方法说明。首先,本书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在2014年12月25日到2015年1月25日间针对这81个大学图书馆发放了调查问卷(见附录2)的电子版和在线版供受访者回答,前后共发了3次邮件,回收到了20份有效问卷。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的存在性、制定或更新时间、版权政策涉及的内容、著作权培训等方面。其次,本书采用了网络调查法。为了确保对我国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数据的全面掌握,2015年1月,笔者针对61个大学图书馆进行了网络调查。调查发现,大学图书馆的版权政策主要是“电子资源使用版权声明”“维护知识产权声明”“版权公告”“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文献的公告”“规范网络数据库使用的通知”“电子资源使用方法”“禁止恶意下载的通告”这样的形式;多数大学图书馆的版权政策没有显示政策制定时间或政策更新时间,只有少数几个显示了相应的时间,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时间主要集中在2008年以后。为了考察时间对样本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的影响,2020年7月,笔者对这61个大学图书馆进行了网络调查。本书将对两次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www.xing528.com)
2.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制定调查
(1)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的存在性调查结果。大学图书馆制定版权政策的比率从2015年的58%上升到2020年的68%,其呈现的形式有版权公告、版权声明、电子资源使用说明、规范数据库使用的通知、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文献的通告、保护电子资源知识产权的公告、电子资源使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这足以说明,目前诸多大学图书馆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通过发布版权政策表明维护和处理版权的决心,既可获得数据库商的信任又可规范用户的版权作品使用行为。另外,在缺失版权政策的高校,19%的高校成立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且面向校内教师提供知识产权(专利)信息服务。虽然仍有32%的高校图书馆缺失版权政策,这并不代表它们不重视版权,相反它们可能会选择使用一些其他形式的协议来规范知识产权(例如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
(2)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的时效性调查结果。在有发布版权政策的大学图书馆中,有制定或修订时间的比率从2015年的49%上升到2020的51%,其中有20%的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是明确在最近5年内制定或更新的。那也就表示,大多数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没有更新或制定的时间比较久远,可能会难以适应新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但是,大学图书馆应该及时更新政策,这也是对网络的发展及其在高等教育中应用的回应。比如,近年来出现的电子教参服务、慕课等网络课程,图书馆都有参与,因此,应该在其版权政策中有所体现,以便更好地促进新兴电子教学资源和教育辅助工具的使用。
(3)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的覆盖领域调查结果。通过问卷调查和网络调查,可知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的内容都是关于电子资源使用的版权说明或数据库使用的版权声明,其中,6%是有关于学位论文的,2%是有关于馆际互借的。有版权政策的机构都没有关于远程教育、电子教参服务、教师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等的单独或从属的政策。对于具有电子教参服务的大多数机构,它们没有意识到随着电子教参的兴起有必要定义一个单独的知识产权政策。对于参与慕课的机构,它们没有意识到教师创作作品和学生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政策对其具有重要的作用。
(4)调查结果讨论。发现一:有关图书馆版权的总政策多数情况下会存在。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大学图书馆有一个首要的知识产权政策处理所有类型知识产权问题,包括电子教学资源。在我们调查的受访机构中,几乎没有一个机构会有处理电子教参服务、网络远程教学、版权归属等的单独或从属的政策。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可能如下:第一,处理所有类型知识产权的版权政策持续时间更长,传输方式和媒介可能会改变,然而,如果对于所有类型版权作品来说,图书馆要求学生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方式和对违规惩罚的处理方式等是始终如一的,那么,政策修改的频率就会降低。第二,处理电子教参服务、网络课程材料版权归属等的单独政策很可能会迅速地过时,并且有不止一种类型的版权政策可能是很难维持的,可能会不一致,并且因此可能会阻碍创新。因此,大多数受访机构在使用一个总政策来解决版权问题而不是开发一个新的或从属的政策,对此我们并不吃惊。发现二:版权政策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存在。我们惊奇地发现42%的大学图书馆没有知识产权政策。原因可能是大学会选择使用合同或其他许可协议来代替版权政策处理版权问题。但是,合同的使用可能负担过重,导致不能为每个机构提供创建或修订其条款来处理新环境中出现的版权问题的可行选择;也可能是,大学制定有处理版权问题但未被视为必不可少的版权政策;也可能是,大学的版权政策不是通过网络发布,而是以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力度也不够,导致大学图书馆员也不知道版权政策的存在,笔者通过网络也获取不到这样的数据;也可能是,大学对版权政策重要性的意识还不高,因此未制定相应的版权政策。
版权政策是针对图书馆业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版权争议与风险制定的具体规划及限定,它不仅是图书馆展示其版权态度的体现,更是警示用户使用电子资源的行为规范。完善的版权政策应该是全方位的,应涵盖图书馆所有业务[42],而且对于建有电子教参服务、参与慕课等的图书馆应该特别制定有电子教参、教师创作作品和学生创作作品版权归属等版权政策。版权政策是用户和图书馆员规避版权风险的指南性规章,没有版权政策的大学图书馆应该尽快补充制定版权政策,有但不完善的则要完善版权政策的内容。
3.大学图书馆著作权培训调查
由于著作权培训有助于学生、教师和图书馆员更加清楚地理解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依据,对政策的实施也是有益的,为此,笔者也对著作权培训情况做了调查。根据陈传夫等2010年所做的调查,18%的图书馆在过去的1年内举办过版权讲座或培训。[43]就2015年回复问卷的20个大学图书馆来说,7个图书馆表示曾经举办过版权培训;2020年网络调查数据显示,22个大学图书馆建立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提供包括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培训、专利培训等知识产权服务,其中有5个大学图书馆缺失版权政策。
调查数据暗示:尽管有一些受访机构提供了与版权相关的培训,但是显然仍旧需要为用户提供持续不断的学习机会;知识产权培训并未对提高版权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有显著影响。原因可能是: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成立时间短,未正式产生影响;从网络调查数据来看,已经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的也主要集中在专利而不是版权,而且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还未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可见,仍需要一系列著作权法的全面培训以辅助图书馆员和工作人员提供版权相关信息给图书馆用户。版权培训可以更加有趣,以令人容易接受的方式让受训人员增强对工作中版权的熟悉程度。除了提供版权培训以外,图书馆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同等效果,比如定位相关版权信息的团队、个人拾荒者搜索版权知识、检验版权政策知识的测试等;另外,图书馆员的俱乐部可能也为图书馆员们提供了学习机会以便其更好地了解最新版权案例和讨论这些情景如何适用于特定机构环境。[44]
网络学习对象的知识产权TrustDR报告概述了构成网络存储库的版权风险管理策略的组成部分,强调版权培训和指导的必要性。Secker也对提供版权教育计划表示支持,它可以充当法庭上有价值的抗辩。[45]在ACRL的一个当前文献评论排名中,“图书馆会继续努力发展学术交流和知识产权服务”的概率,占据2010年学术图书馆趋势的前十名,近年来的发展说明教师和学生们有关作者权利和开放存取出版选择存在一个积极向上的趋势。[46]因此,大学应该不断加强版权培训,这样有助于学生遵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学校购买、建设的电子资源并尊重知识产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文化品质等内在修养和净化学校的学术氛围,有助于增强学生的版权保护意识。[47]此外,版权培训应该也针对图书馆员进行定制,使他们能够参与其中,培养对版权和权利保留的信心。
4.版权政策制定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每天遇到问题的图书馆员来说,版权是令人困惑的,对于要求遵守和理解这些政策或缺乏政策的教师和学生来说,更是如此[48]。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没有提供专门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例外规定让图书馆可以依赖,使得图书馆员不得不亲身应对合理使用的变幻莫测。因此,图书馆制定的政策要么限制性要求过多,要么限制性要求太少、不太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在理论上,数字技术应该使得保存和替代复制件变得更加容易,实际上,虽然著作权法允许图书馆数字化其馆藏,但像电子教参这样的热门服务和信息的电子传输会带来大量极具争议的问题。[49]因此,必须制定版权政策同时将这些具有争议的问题具体化,政策制定者应该考虑一些重要条款,例如:(1)一个综合性版权政策的关键要素是版权所有权和教师及机构利益的保护。(2)授予许可。当大学商业化网络课程的时候,很多时候需要授予许可证。(3)版税。正如许可证一样,当一个机构将教师创作的课程销售给另一个机构或开放市场上时,版税是最重要的。(4)合作作品。就合作作品来说,版权政策应该清楚地说明每个贡献者个人持有或分配给机构的权利,其中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管理作品的能力。[50](5)争议解决。当相关版权问题存有争议时,应该有一个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这些问题,从而产生一个最初的结论。
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除必须包括上述几个重要条款外,它还应该注重政策的规范性和完整性问题。一个规范而完整的大学图书馆版权政策至少应该包括下面的一些或全部元素:(1)政策目的;(2)关于图书馆提供知识和学习资料获取角色和使命的原则,以及图书馆遵循所有相关国家立法的责任的声明;(3)国家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与图书馆服务提供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例外与限制;(4)用户规则——指导用户行为符合法律或协议许可:用户复制行为,教学人员为教育和研究目的的复制,学生为学习和研究目的的复制,为方便残障人士使用而进行的复制,在图书馆中使用数码相机或手持式扫描仪,进行格式转换,在电子学习工具上使用图书馆的资源;(5)图书馆员复制文献和为以下目的进行文献数字化的程序:用户个人使用,教育和学习(在教室或远程学习),研究目的,图书馆内部用途,残障人士使用;(6)寻求允许/版权清算——关于如何实施的建议;(7)学生作品(如论文和学位论文)的版权;(8)抄袭;(9)本图书馆管理的开放存取库——存取库许可和规定;(10)免责声明;(11)索引和/或目录;(12)版权问题的联系人;(13)常见问题。[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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