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修正案(残疾人获取和其他措施)法案》包含了一些重要改变,将有利于澳大利亚的中小学、大学、图书馆、画廊和博物馆。这些变化包括:精简教育机构的法定许可证谈判程序;取消妨碍图书馆、画廊和博物馆为将来保护其藏品的荒谬限制等[39]。版权改革对澳大利亚的学校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澳大利亚过时的著作权法已经阻碍了教师为学生的利益而采用最现代的教学方法。例如:(1)硬拷贝和数字教学方法有不同的版权规则:过时的规则禁止教师在在线考试中使用版权材料——它们只适用于硬拷贝考试。同样地,老师可以用粉笔在黑板上写一段书的引文,但如果老师在交互式白板上写同样的引文,则需要缴纳许可费。(2)澳大利亚的教育法定许可证对使用数字技术的学校进行了处罚:版权规则的适用方式让学生使用数字技术访问内容的成本可能比使用硬拷贝技术高出至多4倍;以数字形式提供相同的信息可能涉及多达四项有利可图的活动。(3)慕课等现代教育方法正在改变教育的方式。澳大利亚《著作权法》限制了学校参与其中的方式。《著作权法》不允许这类活动。根据定义,慕课是开放的;慕课课程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教育机构的学生。无论是法定许可,还是研究与学习公平交易例外,通常都不适用于与校外人士共享内容。(4)由于缺乏安全港,学校在向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时,将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将澳大利亚过时的教育例外替换为灵活的公平使用例外,以适应技术和教学实践的变化,将解决上述问题。这将使澳大利亚与以色列、韩国、新加坡和美国等拥有灵活的著作权法的国家保持一致。这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为学生适应数字经济做好准备的创新教学实践。它还将确保学校目前每年为使用免费网络材料和孤儿作品而支付的数百万美元的公共资金将被用于教育学生。[4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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